一、臺南市政府勞工局為處理違反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四條、第五十七條第一款之裁罰事件,特訂定本基準。
二、處理違反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四條、第五十七條第一款之裁罰基準如附表。
三、違規案件依前點基準裁罰如有顯失衡平之情事者,得斟酌個案情形,並敘明理由,依行政罰法規定予以減輕或加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