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使民眾捐贈之財物(捐款及實物)妥善有效管理運用,協助本區需要受關懷、幫助之民眾,救濟本市急難救助及弱勢家庭住宅改善不足之部分,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二、申請支用對象:
(一)設籍於臺南市柳營區(以下簡稱本區)或實際居住於本區之居民。
(二)當事人死亡得由本區或本區以外實際協助殮葬之親友(或關係人)為申請人。
三、支用項目:
(一)現金救助:具有下列情形各款者得支給救助金。另第1款至第3款須於急難事故發生起3個月內檢具相關證明文件提出申請。
1.家戶無力殮葬,每案上限新台幣一萬元。
2.家戶人口因意外傷害、罹患重病、失業、因故無法工作等致生活陷困,每案上限新台幣八千元。
3.其他因家戶遭遇重大變故致生活陷困,經本所訪視評估,認定有救助需要,每案上限新台幣八千元。
4.列冊社會福利對象或弱勢邊緣戶房屋修繕等其他救助需求,經本所訪視評估認定,簽陳區長核定,每案上限新台幣十萬元為原則。
5.其他依捐贈者指定用途辦理。
(二)實物扶助:
1.經本所評估認定,簽陳區長辦理弱勢關懷,發放物資或慰問品。
2.其他依捐贈者指定用途辦理。
四、申請應備文件:
(一)第三條第一項第1款至第3款:
戶口名簿、私章、存簿、相關費用收據及事故證明文件(如死亡證明、醫院診斷證明、非自願性失業證明、勞保加退保證明等)。
(二)另依第二條第二項申請,實際協助殮葬者倘為非本區居民,除須檢附前項應備文件外,應附切結書(切結與往生者關係以及有無申請其他補助金額)
(三)其他:依本所列冊社會福利名冊或弱勢邊緣戶,經實地訪視評估認定之相關可資佐證文件。
五、審查核定:
本所依申請救助事由、應附文件、訪評資料及查調家戶財稅等資料予以審查核定。
申請人及其家屬無正當理由不接受訪查或不願提供相關證明資料者,本所得駁回申請。
救助金之發給以匯入申請人帳戶為原則。另因帳戶遭凍結或其他原因無法撥付帳戶者,得發給現金。
以虛偽不實之事實或文件申請者,經調查屬實,應追回已發給之救助金。
六、本經費會計事務之處理,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七、接受捐贈之財物(捐款及實物),應設置帳簿詳細登錄妥為保管,並定期辦理公開徵信,其應揭露之內容,至少每六個月公告下列資訊:
(一)捐贈人資料:應包括捐贈者名稱或姓名(因應個資法姓名可簡稱公告之)、捐贈財物(金額)、捐贈年月、捐贈用途及收據編號。
(二)支出明細:「支出項目(計畫名稱)」、「(核定)金額」、「支出明細(計畫內容)」、「依據(本所捐助金及實物捐贈運用管理作業要點)」、計畫期程、已執行金額、執行率等,上述因本所無專戶管理委員會,可敘明係依據本所捐助金及實物捐贈管理作業要點。
八、本要點未載明之事項,依「公益勸募條例」、「社會救助法」、「臺南市急難救助辦法」及「臺南市弱勢家庭住宅改善實施計畫」等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九、本要點奉區長核可後實施,修正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