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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南市佳里區公所捐助款運用管理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1 年 04 月 26 日
發文字號: 所社字第1110286153號函
法規體系: 臺南市法規資料庫/區公所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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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南市佳里區公所(以下簡稱本所)為使民眾捐款指定用於社會福利業務用途之捐助款有效管理運用,訂定本要點據以執行。

二、申請資格:申請設籍於臺南市佳里區(以下簡稱本區),或實際居住於本區之居民。

(一)當事人或同戶籍或同住之家屬。

(二)當事人死亡得由本區或本區以外之親屬(或關係人)為申請人。

三、支用項目:

(一)社會救濟:

1.申請事由:發生下列急難事故者,於事故發生之日起三個月內,得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本所提出申請:

(1)本區民眾因遭受意外傷害或罹患重病致生活陷於困境者:檢附戶口名簿(全戶戶籍謄本)、印章、診斷證明書、醫療費用收據及全戶財稅資料。

(2)負家庭主要生計責任者,因故無法工作致生活陷於困境者:檢附戶口名簿(全戶戶籍謄本)、印章、診斷證明書、醫療費用收據、失業認定證明、全戶財稅資料及相關證明文件。

(3)其他因家戶遭遇重大變故致生活陷困者,經本所訪視評估,認定有救助之需要:視事故性質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2.救濟金核發標準:

(1)合於第三點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者,每案上限八千元。

(2)合於第三點第一項第一款第二目者,每案上限八千元。

(3)其他救助:合於第三點第一項第一款第三目者,視事故性質簽陳區長核定發放金額。

同一種類之救助,三個月內不得重複申請。

同一事故具二項以上之急難事由,以對民眾最有利之事由申辦。

(二)喪葬救助金:

本區民眾死亡其家屬無力殮葬者:檢附戶口名簿(全戶戶籍謄本)、死亡證明書、印章、喪葬費用收據,每案上限一萬元。

(三)助學金:

對於家庭發生急難致經濟困頓之學生,給予暫時性之生活紓困補助,每案上限八千元。

四、救助金及補助款之發給逕匯入申請人帳戶,如因帳戶遭凍結或其他原因無法撥付帳戶者,得發給現金。

五、不接受調查或不願意提供相關資料者,得拒絕受理。以虛偽之情事或文件申請者,經調查屬實,得追繳已發給之救助金或補助款。

六、本要點經費會計事務之處理,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七、本要點經費由善心人士捐款項下支應。

八、本要點奉區長核定後實施,如有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