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規範重大酒駕事件適時主動以公開資訊方式,提醒本市市民及用路人注意交通安全,特訂定本作業原則。
二、本作業原則之主管機關為本府交通局。
本作業原則所定事項,涉及各目的主管機關執掌者,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並於權限範圍內提供主管機關必要之行政協助。
三、本作業原則用詞,定義如下:
(一)酒駕事件:指汽機車駕駛人,駕駛汽機車經測試檢定酒精濃度超過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百十四條第二款條規定「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一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三以上」。
(二)本市重大酒駕事件:指發生於本市之下列酒駕事件:
1.曾因酒駕受裁決處分確定,並自本作業原則施行日起受酒駕舉發者。
2.酒駕肇事致死。
3.酒駕肇事重傷。
4.酒駕肇事逃逸。
5.其他受社會矚目酒駕新聞事件。
(三)曾因酒駕受裁決處分確定:指汽機車駕駛人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一日起曾因酒駕受裁決處分確定者。
四、本市重大酒駕事件之資訊公布範圍如下;
(一)汽機車駕駛人之去識別化姓名。
(二)違規事實相關說明。
(三)汽機車駕駛人影像模糊化處理之相關照片。
五、本府警察局除第三點第二款第一目之事件應於事件入案後定期通報外,應於其他本市重大酒駕事件發生之日起二十四小時內將前點相關資訊通報主管機關。
六、主管機關於接獲本府警察局第四點相關資訊通報後,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公布於主管機關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