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推動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工友自主性健康管理,積極維護其身心健康,提昇行政效能,特訂定本原則。
二、本原則所稱工友,指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編制內之普通工友及技術工友(含駕駛)。
三、健康檢查補助資格及額度:
(一)四十歲以上之工友:每二年補助一次,每次最高新臺幣三千五百元。
(二)從事重複性、輪班、夜間、長時間工作等有危害安全及衛生顧慮工作之未滿四十歲工友:每三年補助一次,每次最高新臺幣三千五百元。
補助費用應於前項各款額度內,依實際支出金額覈實補助。
四、本原則所需經費由各機關學校在原有預算額度內勻支。經費不足時,應排定受檢順序,依序補助。
五、符合第三點補助資格者,應自行至下列醫療機構之一實施一般健康檢查:
(一)衛生福利部評鑑合格之醫院及教學醫院。
(二)經財團法人醫院評鑑暨品質策進會健康檢查品質認證之診所。
(三)經勞動部認可辦理勞工一般體格與健康檢查之醫療機構。
完成受檢者應繕具申請表(如附件),並檢附收據提出申請補助。
六、參加健康檢查之工友,得每二年一次覈實給予公假一日前往受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