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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南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工友健康檢查補助原則
公發布日: 民國 111 年 02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府秘總字第1110279668號函
法規體系: 臺南市法規資料庫/秘書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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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推動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工友自主性健康管理,積極維護其身心健康,提昇行政效能,特訂定本原則。

二、本原則所稱工友,指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編制內之普通工友及技術工友(含駕駛)。

三、健康檢查補助資格及額度:

(一)四十歲以上之工友:每二年補助一次,每次最高新臺幣三千五百元。

(二)從事重複性、輪班、夜間、長時間工作等有危害安全及衛生顧慮工作之未滿四十歲工友:每三年補助一次,每次最高新臺幣三千五百元。

補助費用應於前項各款額度內,依實際支出金額覈實補助。

四、本原則所需經費由各機關學校在原有預算額度內勻支。經費不足時,應排定受檢順序,依序補助。

五、符合第三點補助資格者,應自行至下列醫療機構之一實施一般健康檢查:

(一)衛生福利部評鑑合格之醫院及教學醫院。

(二)經財團法人醫院評鑑暨品質策進會健康檢查品質認證之診所。

(三)經勞動部認可辦理勞工一般體格與健康檢查之醫療機構。

完成受檢者應繕具申請表(如附件),並檢附收據提出申請補助。

六、參加健康檢查之工友,得每二年一次覈實給予公假一日前往受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