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安全及衛生防護小組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1 年 01 月 20 日
發文字號: 南市警人字第1110023038號函
法規體系: 臺南市法規資料庫/警察類
全文檔案: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臺南市政府警察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規劃及督導各單位執行職務安全及衛生防護管理,採取必要之預防及保護措施,保障人員安全與健康,依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第四條規定,設置本局安全及衛生防護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特訂定本要點,本局所屬各機關應比照適用之。

二、本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規劃、督導各單位之安全及衛生防護與管理事宜。

(二)督導辦理辦公場所建築、設施及設備之維護及檢修。

(三)督導檢視各項安全及衛生防護措施。

(四)督導健康管理之宣導及實施。

(五)督導安全及衛生防護訓練及宣導。

(六)督導本局人員遭受騷擾、恐嚇及威脅等情事之處理。

(七)督導本局人員遭受生命、身體及健康危害等情事之處理。

(八)督導侵害事故發生原因之調查及檢討改進。

(九)辦理其他涉及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之防護。

前項各款安全及衛生防護事項之執行,按業務性質由本局各單位主管辦理,並提本小組報告。

三、本小組置委員十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局主管人事業務之副局長兼任,主任秘書為副召集人,其餘委員由下列人員派(聘)兼之:

(一)督察長。

(二)行政科科長。

(三)訓練科科長。

(四)後勤科科長。

(五)秘書室主任。

(六)人事室主任。

(七)政風室主任。

(八)保安警察大隊大隊長。

本小組代表單位或團體出任委員者,隨其本職進退。

本小組之行政業務,由本局人事室辦理。

四、本小組每年原則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召集人召集之;召集人因故不能召集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

各委員不克出席會議時,得指派代表出席。

五、本小組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六、本小組開會時得視議題需要,邀請相關人員或學者、專家列席(學者、專家每次出席給予出席費)。

七、本小組決議及權責分工事項由本局相關單位依規定執行,並持續推動對本局安全及衛生防護措施如下:

(一)意建築設備安全及環境衛生,並定期實施檢查。

(二)安全及衛生防護訓練及宣導。

(三)機關內部人員遭受騷擾、恐嚇及威脅等情事之處理。

(四)建置妊娠中及分娩後未滿一年之女性公務人員所需環境及設備。

(五)加強門禁管理,並視需要裝置必要之安全防護設施。

(六)其他必要之防護措施。

八、本局各單位於公務人員執行職務遭受生命、身體及健康之侵害後,應採取下列處置措施:

(一)先行墊付醫療所需費用,並依規定辦理歸墊。

(二)依規定延聘律師及提供法律上之協助。

(三)依規定即時辦理核發慰問金。

(四)協助辦理請假、保險、退休、撫卹等事宜。

(五)協助轉介專業機構進行心理諮商輔導或醫療照護。

(六)其他必要之措施。

九、本小組所需經費,及依本要點提供所屬人員執行職務安全及衛生防護措施所需之經費,由本局相關預算項下支應。

十、本要點未盡事宜依公務人員保障法、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等相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