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辦理水利建造物檢查之複查、安全評估報告之審核及其他督導事項,設臺南市政府水利建造物檢查及安全評估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為規範本小組之組成及運作,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督導項目:
1.水利建造物資料之建置事項。
2.水利建造物之維護管理及歲修養護事項。
3.水利建造物檢查及安全評估事項。
4.各項水利建造物之防汛相關作業辦理情形。
(二)檢(複)查項目:
1.對興辦人所辦理之定期檢查及不定期檢查。認有必要時得辦理複查。
2.得依水利建造物設施種類或區域分組進行現場抽檢。
3.依據水利建造物檢查及安全評估技術規範,確認現場列入改善等級是否須調整。
三、前點第一款規定督導事項之辦理,得採取文件查閱方式。
前點第二款規定複查項目之辦理,得先以會議方式對檢查結果先進行書面檢核,並決定各設施種類之抽檢件數及對象。
四、本小組置委員十一至十六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府秘書長兼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本府水利局局長兼任;其他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府水利局副局長。
(二)災害防救辦公室代表一人。
(三)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代表一人。
(四)農業局代表一人。
(五)經濟發展局代表一人。
(六)工務局代表一人。
(七)水利局代表二至六人。
(八)外聘學者、專家一至二人。
前項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但已積極透過各項徵詢推薦管道,仍無法依規定之性別比例遴聘適當成員,經敘明理由簽會本府性別平等辦公室,陳請府層長官同意後,不在此限。
第一項第七款規定之外聘學者、專家,應具下列資格之一:
(一)現任教育部審定合格之國內、外大專校院講師職務以上,並有講授土木、水利、水土保持、機械、電機相關專門學科二年以上之經驗。
(二)現任(曾任)行政機關之土木、水利、水土保持、機械、電機職系簡任以上之公務人員。
(三)具有土木、水利、水土保持、機械、電機或其他相關領域之專門知識或技術,並有二年以上之實務經驗。
本小組委員任期兩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聘(派)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五、本小組會議每年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為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得指派副召集人代理;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不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或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六、本小組彙整督導結果及建議後,函送相關興辦人參酌改善。並由本府水利局追踪改善結果。
七、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水利局副局長兼任;承召集人之命,處理日常事務;本小組幕僚作業之辦理,由本府水利局指派業務相關人員辦理。
年度開始時,本府水利局應為下列準備工作:
(一)簽報遴選小組成員。
(二)擬定督導工作行程與日期並實施。
(三)其他相關及交辦事項。
八、本府水利局所屬水利建造物,應於定期檢查完成後,由該局成立複查工作分組,於本小組執行秘書指導下,先行執行複查工作,並將定期檢查及複查成果提報本小組會議檢核。
前項複查工作分組,由該局總工程司擔任領隊,副總工程司擔任副領隊,或由該局局長另行指派領隊及副領隊;其他成員由該局各相關業務科室派員組成。
九、本小組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得代理。但機關代表之委員,不在此限。
十、本小組開會時,得邀請有關機關(構)派員列席。
十一、本小組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十二、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本府水利局相關經費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