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條 為收取本市街頭藝人線上工作坊課程費用,以持續提供線上課程及終身學習之服務,並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本標準。
第 二 條 本標準之主管機關為本府文化局。
第 三 條 參與本市街頭藝人線上工作坊課程之藝文工作者或藝文團體,應繳納課程費用新臺幣二百元。
持有身心障礙證明之藝文工作者,前項課程費用為新臺幣一百五十元;藝文團體成員中有持有身心障礙證明者,亦同。
第 四 條 前條收費得就辦理費用、成本變動趨勢、消費者物價指數變動情形及其他影響因素,每三年檢討一次。
第 五 條 本標準施行日期,由主管機關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