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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南市街頭藝人線上工作坊課程收費標準
公發布日: 民國 110 年 12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府法規字第1101473233A號令
法規體系: 臺南市法規資料庫/文化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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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條  為收取本市街頭藝人線上工作坊課程費用,以持續提供線上課程及終身學習之服務,並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本標準。

第 二 條  本標準之主管機關為本府文化局。

第 三 條  參與本市街頭藝人線上工作坊課程之藝文工作者或藝文團體,應繳納課程費用新臺幣二百元。

持有身心障礙證明之藝文工作者,前項課程費用為新臺幣一百五十元;藝文團體成員中有持有身心障礙證明者,亦同。

第 四 條  前條收費得就辦理費用、成本變動趨勢、消費者物價指數變動情形及其他影響因素,每三年檢討一次。

第 五 條  本標準施行日期,由主管機關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