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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南市政府觀光旅遊局因應低收入戶入住防疫旅館全額補助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0 年 10 月 05 日
發文字號: 南市觀業字第1101162496A號令
法規體系: 臺南市法規資料庫/觀光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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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南市政府觀光旅遊局(以下簡稱本局)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為妥善照顧本府經衛生局核發居家隔離通知書且需入住本市防疫旅館之低收入戶者,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補助對象為本市防疫旅館及防疫計程車。

三、本要點補助內容為本局指定防疫旅館提供低收入戶者全額補助專案房型(包含住宿費及每日三餐費用)以及接送至防疫旅館之防疫計程車資。

四、本要點補助住宿金額每房每晚1,200元,如房價為1,200元以下者,依實際房價申請核銷。防疫計程車資憑單據全額補助,申請至經費用罄截止。

五、防疫旅館申請補助應備文件:

(一)申請書。

(二)觀光旅館業營業執照、旅館業登記證或民宿登記證影本。

(三)低收入戶者入住名單清冊及明細(含姓名、電話、身分證影本及防疫旅館發票或收據等)。

(四)本市低收入戶者證明文件(由核定低收入戶機關提供)。

(五)衛生局核發之居家隔離通知書影本。

(六)領據及指定匯款帳戶存摺影本。

(七)個人帳戶切結書(非以旅宿業名稱而以負責人帳戶申請補貼者始須檢附)。

六、防疫計程車申請補助應備文件:

(一)防疫計程車基本資料表。

(二)切結書。

(三)領據及指定匯款帳戶存摺影本。

(四)防疫計程車相關請款單據。

七、本局受理申請補助期間,自本要點發布日起至中華民國1101231日(必要時得延長之)止或申請至經費用罄截止。以郵遞或專人送達方式送至本局;以掛號寄送本局者,以郵戳為憑;親送者應於本局上班時間內送達,並以本局收文單位所載日期為準;逾期申請者,不予受理。

八、申請補助案件,其應檢具文件不符或欠缺者,其情形得補正,本局應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後仍不符規定者,本局應不予受理。

九、依本要點申請補助者,如有偽造或隱匿不實之申請文件、規避妨礙或拒絕接受查核等情事,本局不予撥款;已撥款者,除追回已撥付全部或部分補助款外,並追究其相關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