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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南市政府消防局檔案保存價值鑑定小組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0 年 06 月 08 日
發文字號: 南市消秘字第1100012108號函
法規體系: 臺南市法規資料庫/消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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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南市政府消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辦理檔案保存價值鑑定,提升檔案管理效能,特設檔案保存價值鑑定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修訂檔案保存年限區分表,認有必要者。

(二)辦理檔案銷毀、移轉或應用產生疑義或發生爭議者。

(三)檔案因年代久遠而難以判定其保存年限者。

(四)檔案因天災或事故致毀損者。

(五)機關永久保存檔案擬移轉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者。

(六)機關檔案屆保存年限時,查屬保存年限區分表或機關共通性檔案保存年限基準之清理處置方式為屆期後鑑定者。

(七)受贈、受託保管或收購私人或團體所有珍貴文書,認有必要者。

(八)其他有關檔案保存價值之鑑定事項。

三、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局業管副局長兼任;執行秘書一人,由秘書室主任兼任,其餘委員由各科、室及中心主管兼任之。

四、本小組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為主席。

五、本小組會議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其決議事項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正反意見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六、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因故不能親自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並應先期通知幕僚作業單位。

前項指派之代表列入出席人數,並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七、本小組會議於必要時,得遴聘相關機關人員、學者專家、本局退休人員列席,並依規定支給出席費。

八、本小組幕僚作業由本局秘書室負責辦理。辦理鑑定之檔案、事項,涉各科、室、中心權責或管有者,應由各單位配合提送鑑定所需資料予秘書室彙辦。

九、本小組委員及相關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

十、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本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