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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南市政府觀光旅遊局感心安心住-獨居長者等候新冠肺炎篩檢期間入住防疫旅館補助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0 年 05 月 28 日
發文字號: 南市觀業字第1100690424A號令
法規體系: 臺南市法規資料庫/觀光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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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南市政府觀光旅遊局(以下簡稱本局)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為妥善照顧本市衛生局通報等候篩檢結果之本市獨居長者,避免因防疫隔離造成無依或死亡之情形,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補助對象為本市防疫旅館及防疫計程車。

三、本要點補助內容為本局媒合防疫旅館提供獨居長者1,200元專案房型(包含住宿費及每日三餐費用)以及接送至防疫旅館之防疫計程車資。

四、本要點補助住宿金額每人每日1,200元,防疫計程車資憑單據全額補助,申請至經費用罄截止。

五、防疫旅館申請補助應備文件:

(一)申請書。

(二)觀光旅館業營業執照、旅館業登記證或民宿登記證影本。

(三)獨居長者入住名單清冊(內含姓名、身分證字號及聯繫方式)及經本市衛生局通報之獨居長者相關文件。

(四)衛生局核發之防疫隔離通知書影本。

(五)防疫旅館發票或相關單據。

(六)領據及指定匯款帳戶存摺影本。

(七)個人帳戶切結書(非以旅宿業名稱而以負責人帳戶申請補貼者始須檢附)。

六、防疫計程車持相關單據向本局申請車資補助。

七、本局受理申請補助期間,自本要點發布日起至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九月三十日止(必要時得延長之),以郵遞或專人送達方式送至本局;以掛號寄送本局者,以郵戳為憑;親送者應於本局上班時間內送達,並以本局收文單位所載日期為準;逾期申請者,不予受理。

八、申請補助案件,其應檢具文件不符或欠缺者,其情形得補正,本局應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後仍不符規定者,本局應不予受理。

九、依本要點申請補助者,如有偽造或隱匿不實之申請文件、規避妨礙或拒絕接受查核等情事,本局不予撥款;已撥款者,除追回已撥付全部或部分補助款外,並追究其相關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