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南市政府觀光旅遊局(以下簡稱本局)為促進本市旅行業、觀光遊樂業、觀光旅館業、旅館業、民宿、載客小船及觀光管筏業者(以下簡稱觀光產業)辦理貸款信用保證後之正常營運,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補貼對象為本市依發展觀光條例、臺南市載客小船管理自治條例、臺南市四草水域觀光管筏管理自治條例之合法登記業者且一年內未獲其他貸款利息補貼者。
三、本要點補貼金額為獲核貸金額乘上0.25%。
四、申請補貼應備文件:
(一)申請書。
(二)合法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三)獲核貸之證明文件。
(四)領據及指定匯款帳戶存摺影本。
(五)個人帳戶切結書(非以企業或商號名稱而以個人帳戶申請補貼者始須檢附)。
(六)一年內未獲其他貸款利息補貼之切結書。
(七)承諾不於申請補貼之日起三個月內暫停營業或歇業之切結書。
五、本局受理申請補貼期間,自本要點發布日起至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必要時得另行公告延長之),以郵遞、電子郵件寄送或專人送達方式送至本局;以掛號寄送本局者,以郵戳為憑;以電子郵件寄送本局者,以電子郵件寄送時間為憑;親送者應於本局上班時間內送達,並以本局收文單位所載日期為準;逾期申請者,不予受理。
六、申請補貼案件,其應檢具文件不符或欠缺者,其情形得補正,本局應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後仍不符規定者,本局應不予受理。
七、依本要點申請補貼者,如有偽造或隱匿不實之申請文件、規避妨礙或拒絕接受查核、自申請補貼之日起三個月內有暫停營業或歇業等情事,本局不予撥款;已撥款者,除追回已撥付全部或部分補貼款外,並追究其相關法律責任。
八、補貼金額依申請次序經本局審核通過後辦理補貼,至經費用罄為止,本局即停止受理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