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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南市政府逕流分擔審議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0 年 05 月 13 日
發文字號: 府水綜字第1100600861號函
法規體系: 臺南市法規資料庫/水利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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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辦理逕流分擔計畫之擬訂及審議,設臺南市政府逕流分擔審議會(以下簡稱本會),並為規範本會之組成及運作,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逕流分擔評估報告之審議。

(二)逕流分擔計畫之審議。

(三)逕流分擔計畫政策協調事項之審議。

(四)逕流分擔計畫督導及管制考核。

(五)逕流分擔計畫執行情形及績效報告之審議。

(六)逕流分擔計畫之研究發展及人才培訓。

(七)其他逕流分擔計畫推動事項。

三、本會置委員十三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市長或市長指定之人員兼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本府水利局局長兼任;其他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府工務局代表一人。

(二)本府農業局代表一人。

(三)本府地政局代表一人。

(四)本府教育局代表一人。

(五)本府都市發展局代表一人。

(六)本府財政稅務局代表一人。

(七)本府經濟發展局代表一人。

(八)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代表一人。

(九)經濟部水利署代表一人。

(十)內政部營建署代表一人。

(十一)專家、學者一人至三人。

前項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但已積極透過各項徵詢推薦管道,仍無法依規定之性別比例遴聘適當成員,經敘明理由簽會本府性別平等辦公室,陳請府層長官同意後,不在此限。

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聘(派)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第一項第十一款之專家學者委員,續聘以一次為限。

四、本會視業務需要不定期召開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為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不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或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五、本會會議應有過半數委員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作成決議。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六、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及參與表決,不得代理。但機關代表之委員未能親自出席時,得由機關指派代表代理之。

七、本會委員之開會、表決及工作小組成員之開會,有關利益迴避之規定,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規定。

迴避之委員,不計入出席及表決委員之人數。

八、本會開會時,召集人得視議題需要,僅邀集相關委員出席會議,並得邀請其他相關機關人員或專家、學者列席。

九、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水利局副局長兼任,綜理本會行政幕僚業務;置副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水利局總工程司兼任,襄助執行秘書相關行政幕僚業務。

十、為利本會之審議作業,執行秘書得就審議案件之協調、釐清等相關事項,召開初審或諮詢會議,必要時,並得邀請本會委員、學者專家參與討論。

為協助處理前項初審或諮詢會議事宜及提報本會討論,得設置工作小組,由執行秘書召集並為主席;其成員除專家學者一人至三人外,由下列機關指派科長以下之正式人員一人為代表組成:

(一)本府水利局代表一人。

(二)本府農業局代表一人。

(三)本府工務局代表一人。

(四)本府教育局代表一人。

(五)本府地政局代表一人。

(六)本府經濟發展局代表一人。

(七)本府財政稅務局代表一人。

(八)本府都市發展局代表一人。

執行秘書得視實際需要,召開工作小組會議,並得邀請相關人員列席。

前項工作小組會議,工作小組成員應親自出席;未能親自出席時,得指派該機關人員代表出席。

十一、工作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逕流分擔計畫之初審。

(二)執行機關(構)工作介面之整合協調。

(三)逕流分擔計畫執行之督導及管制考核。

(四)執行情形及績效報告之初審。

(五)審查工作成果報告,並協助解決困難。

(六)其他本會交付之工作事項。

十二、本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十三、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府水利局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