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南市政府警察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規範所屬員警合法正確使用外事資訊查詢系統(以下簡稱本系統),確保個人隱私權利,落實資訊安全管理,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系統作業內容區分如下:
(一)大陸地區人民資訊系統。
(二)外僑入出境資料處理系統。
(三)外人查處收容資訊系統。
(四)居留外僑動態管理系統。
(五)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處理系統。
三、本系統管理權責區分如下:
(一)本局外事科:負責本局各科、室、中心、大隊、隊及各分局員警使用本系統權限設定、審核及督導工作。
(二)本局資訊室:負責配賦本局所屬員警帳號及密碼。
(三)各機關外事業務單位:負責該機關所屬員警之使用者權限審核及督導工作。
(四)各機關資訊業務單位:負責配賦該機關所屬員警帳號及密碼。
四、本系統查詢權限管理規定如下:
(一)本局各科、室、中心、大隊、隊及各分局辦理外事業務或勤務人員,因業務或勤務需要查詢本系統時,應於警政知識聯網填寫外事資訊查詢系統使用權限申請表之電子化表單,傳送本局外事科申請本系統作業權限。
(二)本局外事業務主管應依據申請人承辦之業務及本系統開放權限一覽表(如附表)之權限配賦原則,核配申請人有關本系統之查詢權限。
(三)本系統使用者因業務異動或職務調整需辦理權限刪除或異動時,應填寫電子化表單,向所屬外事業務單位辦理權限刪除或異動事宜。
(四)經配賦權限人員升遷至其他機關者,應於辦理離職手續時,填寫使用者異動申請表,由所屬資訊單位解除其所有查詢權限。
五、非因公務不得使用本系統,查詢所得資料應妥善運用保管,非依法令規定且經核准者,不得擅自複製或提供,無使用之必要時應將電子檔或紙本確實註銷或銷毀。
六、因公務而代他人查詢時,應註明實際查詢人姓名、單位及用途,並由系統同時自動保存於日誌紀錄,以供日後稽核。
七、本系統稽核規定如下:
(一)定期稽核:本局每半年至少實施一次,各分局、大隊及隊每月至少實施一次。
(二)機動稽核:本局發現查詢使用異常時,得實施機動稽核。
(三)各機關外事業務單位應指定專人執行管理與稽核,並將稽核工作做成書面紀錄,簽陳主官核閱後備查。書面紀錄得掃描成電子檔儲存於電腦設備或錄製為光碟,並指定專人保管。
本系統工作日誌應保存五年,稽核資料及線上權限申請資訊應留存查考。
八、各機關管理及使用本系統查詢資料,應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政府資訊公開法、警察機關資通安全實施規定、內政部警政署資訊系統使用者帳號及權限管理規定、本要點及其他相關規定。
九、違反本要點因而致生洩密或損害當事人權益者,依法究辦,並追究相關人員行政責任。
各機關知有前項違法情事發生時,應即通知本局轉報內政部警政署及內政部移民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