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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南市白河區圖書館場地使用管理須知
公發布日: 民國 10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所民字第1090879216號函
法規體系: 臺南市法規資料庫/區公所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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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南市白河區公所(以下簡稱本所)為推行社會教育,並發揮臺南市白河區圖書館(以下簡稱本館)各場地使用效能,特訂定本須知。

二、本須知所稱場地,包括本館開架閱覽室、視聽簡報室。

三、政府機關、學校、政府核准立案之法人、非法人團體或個人(以下簡稱申請人)舉辦活動符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向本所申請使用場地:

(一)與閱讀推廣相關之活動。

(二)與文化、藝術、音樂相關之活動。

(三)具國際性、學術性、教育性之文化交流活動或集會演講。

(四)其他經本所許可之具公益性、藝文性之活動或集會。

四、申請使用場地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申請使用場地者,應於使用日前一個月起,至使用日前一星期止,填具申請表並檢附活動計畫書,向本所提出。同一場地及期間如有多數人申請使用,以非營利或公益活動為優先,如需預演或布置場地應一併提出申請。

(二)經申請核准使用者,如欲取消或改期使用,應於原訂使用日三日前向本所辦理取消或改期手續,逾期未辦理者不予受理。

五、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許可使用;已許可者,得停止其使用,並依法處理:

(一)活動與申請內容不符或將場地轉讓他人使用。

(二)活動違反法令、公序良俗或影響公共安全。

(三)活動有損壞本館建築及設備之虞。

(四)活動涉及商業活動或為營利行為。

(五)其他經本所認定不宜使用。

六、本所因特殊原因必須收回場地自行使用時,得於使用日三日前,通知申請人另議使用時間,申請人不得請求補償。

七、申請人使用場地時,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未經本館同意,不得擅自啟用燈光、音響等各項設備。

(二)如需加裝照明燈或其他電器設備者,應先經本館同意。

(三)使用場地有張貼海報或其他文宣品之必要者,應於本館指定之地點為之。

(四)使用本館場地及設備,應注意維護,用畢應回復原狀,如有毁損,應負賠償責任。情節重大者,二年內不得申請辦理活動。

(五)借用時間如為下班時段時,因無館員進駐,借用時由借用人或借用團體負責人開關保全及開關門窗,若借用期間有東西損壞及遺失,亦由借用人(團體)負責。其開放期間不提供借閱書服務,並且請借用人(團體)於借用期間仍須保持警覺,以免有不知名的民眾亂入活動及館內。

八、本須知未規定事項,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九、本須知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