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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七股區慢速壘球場使用管理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110 年 01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七所民字第1090897910號令
法規體系: 臺南市法規資料庫/區公所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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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推展全民體育活動,加強七股區慢速壘球場(以下簡稱本場)之使用管理,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本場之主管機關為臺南市七股區公所(以下簡稱本所)。

本場之管理單位,為本所或與本所簽訂認養契約之法人、非法人團體、機關(構)、學校或立案體育團體,在認養契約有效存續期間內。

三、本場之使用,除本所另有規定、委外經營、行政協助或認養契約等約定外,依本注意事項辦理。

四、本場之使用,除因另有規定、委外經營、行政協助或認養契約等約定必要之清潔維護費等費用外,採日間開放及免費使用管理,並以經申請核准使用者為限。

前項所稱日間,係指午前六時至午後六時。

五、申請使用本場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申請使用本場者應於使用日十五日前填具申請書及檢具活動計畫向管理單位提出申請,如辦理非體育性活動,應於使用日三十日前提出申請;同一場地及期間如有多數人申請使用,以先申請者為優先,如需預演或布置場地應一併提出申請。

(二)經申請核准使用本場之時段,由管理單位報請主管機關依實際需要公告。

(三)經申請核准使用者如欲取消或改期使用,應於原訂使用日五日前向管理單位辦理取消或改期手續,逾期未辦理者不予受理。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許可;已許可者,由管理單位報請主管機關廢止或撤銷其許可:

(一)活動內容違背法令、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二)活動內容有損害場地設施或危害公共安全之虞。

(三)本場同一時段另有其他重要特殊需求,經通知申請使用者改期而不能改期。

(四)活動內容與申請內容不符。

(五)未經管理單位同意,轉讓本場之全部或一部供他人使用。

(六)未經管理單位同意,擅自啟用計分、計時、照明、音響、空調、大螢幕等其他附屬設備或另接水源、電源、通訊等設施。

七、主管機關或管理單位因特殊情形必須收回場地自行使用時,得於五日前請求該時段已登記使用之法人、非法人團體、機關(構)、學校或立案體育團體另議使用時間並由請求機關或單位酌予補償。

前項請求,不得拒絕。

八、使用本場及相關設施、設備、器材應徵得管理單位許可,注意安全維護,並於使用後回復原狀,如有毀損,應予修復;未修復者,管理單位得逕行修復,並向申請人或使用人求償;不能修復或滅失者,申請人或使用人應照價賠償。

九、使用本場如需場地布置,應先徵得管理單位同意,並配合下列規定始得進場為之:

(一)原有固定設備不得擅自變更,並應採取保護措施,如有毀損、滅(遺)失者應負回復原狀或金錢賠償之責。

(二)活動結束時,除經本所同意,應於當日將本場及相關設施、設備、器材回復原狀;違反者,本所得逕行拆除,並向申請人或使用人求償相關費用,申請人或使用人不得就其損失要求任何賠償。

十、使用本場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嚴禁私人婚喪喜慶宴會、烤肉、炊事、施放煙火、聚賭、玩遙控飛機及其他違法、危險或妨礙他人活動之行為。

(二)嚴禁攜帶寵物(導盲犬等工作犬除外)及抽菸、喝酒、嚼食口香糖或檳榔、飲食(不含礦泉水)、亂丟或遺留垃圾,以維護環境整潔,本場之設施應愛惜使用,如有損壞應照價賠償。

十一、本場不負保管私人財物之責任。

十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所有權停止使用,申請人或使用人不得異議:

(一)活動項目違反政府法令規定或公序良俗。

(二)配合政府政策使用或其他重大特殊用途。

(三)活動項目變更或將場地設備私自轉讓使用者。

(四)經本所認定不符合本場使用或原申請使用者。

(五)使用期間如有違反本注意事項或不遵守管理人員之指導或勸告者,得隨時停止其使用,必要時將報請警察機關協助處理。如遇颱風、地震等天災或其他因素,導致本場使用上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時。

十三、本注意事項自公告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