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南市政府觀光旅遊局吉祥物魚頭君出席活動申請須知
公發布日: 民國 109 年 10 月 05 日
發文字號: 南市觀銷廣字第1091193882A號函
法規體系: 臺南市法規資料庫/觀光類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本局為辦理吉祥物魚頭君出席各項活動,進行公益宣導、行銷城市形象、推廣觀光與城市交流等事宜,特訂定本須知。

二、請於活動當日起算15日前,至本局網站填寫活動申請表單(https://www.twtainan.net/go/J0dN6dLO)提出申請。

三、魚頭君可出席活動類別如下:

(一)城市交流、市政行銷及觀光推廣活動。

(二)體育或文化推廣活動。

(三)弱勢及社會關懷活動。

(四)校園及兒童福利活動。

(五)環境及生態保育活動。

(六)其他經本局審核同意之活動。

四、若同時有數個活動申請魚頭君出席者,以先申請者為優先,因故取消申請,應於活動開始3日前電話告知。

五、申請單位應依附件「臺南市政府觀光旅遊局吉祥物魚頭君自傳介紹」事先評估適合魚頭君出場表演企劃案(表演安排以每30分鐘有1次安排操偶師休息為原則)

六、申請單位應負責工作事項如下:

(一)應視活動性質安排適宜操偶師進行魚頭君表演工作。

(二)表演過程中需確保安全無虞。

(三)表演後須恢復清潔整齊及負責破損修補,若破損情形經原製作人偶裝廠商評估無法恢復原樣時,申請單位需按製作成本賠償。

(四)事前接送及事後載回機關指定地點。

(五)上述各款情形,若有相關費用產生,均由申請單位負擔。

七、申請單位應於活動現場或周邊準備獨立空間供擔任魚頭君操偶師換裝及備勤使用,該獨立空間不得以洗手間替代,未符合者本局將拒絕其申請。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局得隨時終止魚頭君出席活動:

(一)活動宣傳或活動紀錄於傳播時置入不當或不實內容。

(二)活動內容違反法律規定或公序良俗。

(三)涉政黨、選舉、競選造勢、政治人物或團體等政治性議題。

(四)涉宗教(含教派、典禮、儀式)性質。

(五)活動內容有明火、浸濕等損傷魚頭君之可能。

(六)有損害魚頭君品牌疑慮之活動內容或資訊。

(七)同臺參與之個人、團體或品牌有涉及爭議或不當行為或違法疑慮。

(八)涉及菸、酒、暴力、情色等限制級相關內容。

(九)活動內容與申請內容不符。

(十)活動進行中,相關工作人員疏於維護魚頭君表演安全。

(十一)魚頭君人偶裝尚未完成穿戴前,除提供申請單位內部了解如何穿戴等作業外,不得將照片或影片對外公開散播。

前項各款之情事經查證屬實,按實際損失向申請單位請求賠償,且申請單位不得再次申請魚頭君出席活動。

九、如遇突發狀況或本局政策改變,本局保有魚頭君出席活動之變動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