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南市政府水利局(以下簡稱本局)為依檔案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及檔案保存價值鑑定規範第十一點規定辦理本局檔案保存價值鑑定,以提升檔案管理效能,特設本局檔案保存價值鑑定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修訂檔案保存年限區分表。
(二)決定檔案銷毀、移轉或應用,並處理相關爭議。
(三)處理難以判定保存年限之檔案。
(四)決定檔案因天災或事故致毀損時之處理方式。
(五)決議機關永久保存檔案移轉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六)受贈、受託保管或收購私人或團體所有之珍貴文書。
(七)辦理國家檔案蒐集與審選入庫。
三、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主任秘書兼任,執行秘書一人,由秘書室主任兼任,其餘委員由各科、室主管(或副主管)派兼之。
四、本小組開會時,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為主席。本小組開會時得邀請相關機關人員、學者專家、本機關退休人員列席,並依規定支給出席費。
五、本小組開會時,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其決議事項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以上之同意行之;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六、本小組幕僚作業由本局秘書室負責辦理。
七、本小組各項兼職人員及相關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
八、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本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