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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南市政府農業事務諮詢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9 年 06 月 04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12 月 23 日
發文字號: 府農秘字第1101558491號函
法規體系: 臺南市法規資料庫/農業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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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府為促進本市農業發展,設臺南市政府農業事務諮詢會(以下簡稱本會),並為規範本會之組成及運作,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提供農業政策、議題規劃之參考。

(二)提供農務、漁業、畜產及生態休閒等業務諮詢意見。

(三)其他有關農業事務及政策議題討論。

本會下設四組,分組研議農業事務議題,各組分工情形如下:

(一)農務組:提供農務與農產行銷政策及相關事項之意見。

(二)漁業組:提供漁業、漁港與近海漁業管理政策及相關事項之意見。

(三)畜產組:提供畜產與動物防疫保護政策及相關事項之意見。

(四)生態休閒組:提供森林及自然保護、農會輔導、農地管理工程政策及相關事項之意見。

三、本會置委員二十至二十四人,各組委員五至六人,由本府就相關政府機關代表及農業學者專家聘兼之。

前項之政府機關代表及農業學者專家,應就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遴聘之:

(一)現任農業相關部門簡任以上之公務人員。

(二)現任教育部審定合格之國內、外大專院校相關領域講師職務以上,講授相關學科二年以上之人員。

(三)具有與本會任務相關領域之專門知識或技術,並有二年以上實務經驗之人員。

四、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

前項委員於任期內出缺時,本府得補聘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本會視本府業務需要召開會議。開會時由各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五、本會置執行秘書及幹事各一人,辦理行政作業,由本府農業局派員兼任。

六、本會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