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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南市政府沙崙智慧綠能科學城再生能源電價審議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8 年 12 月 24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12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府經能字第1101571299號函
法規體系: 臺南市法規資料庫/經發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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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審議沙崙智慧綠能科學城(以下簡稱科學城)再生能源電能價格,特設沙崙智慧綠能科學城再生能源電價審議會(以下簡稱本會),並為規範本會之組成及運作,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審議科學城內政府機關之再生能源電能價格及其計算公式。

(二)其他經本府交議事項。

三、本會置委員七人至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府經濟發展局局長兼任;其他委員由本府就學者專家、工商團體代表及相關政府機關代表聘(派)兼之,其中屬政府機關代表者不得超過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一。

本會之副召集人由本會委員推舉兼任。

本會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

第一項之學者專家及工商團體代表,應就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遴聘之:

(一)現任教育部審定合格之國內、外大專校院講師職務以上,講授能源、土木、建築、環保、環境資源、電力工程、都市計畫、經濟、財務會計、法律等相關專門學科二年以上之人員。

(二)現任本市立案之工業、礦業、商業相關團體理事長、總幹事、理事或監事。

(三)具有與本會任務相關領域之專門知識或技術,並有二年以上實務經驗之人員。

四、本會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為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會議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始得作成決議;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政府機關代表兼任之委員,未能親自出席者,得指派代表出席,出席之代表列入出席人數,並得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五、本會有關利益迴避之規定,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規定辦理。

六、會議審議結果經決議後應報本府備查。

七、本會得視審議需要,邀請相關機關、學者、專家、業者及團體等代表列席會議。

八、本會會議出席、列席及記錄人員對會議之內容及資料,應予保密。

九、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