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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南市政府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8 年 05 月 14 日
發文字號: 府研綜字第1080572556號 函
法規體系: 臺南市法規資料庫/研考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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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建立公共政策網路參與機制,提供具有我國國籍或持有我國居留證
    者於臺南市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以下簡稱參與平臺)就臺南市公
    共政策提供創意見解或政策建言,提供機關研訂重大政策、法規草案
    ,或於執行重大政策時,將該政策或法規草案開放討論,徵集各界意
    見,協力擴大施政量能,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參與平臺管理機關:指臺南市政府研究考核發展委員會。
(二)權責機關:指臺南市政府及其所屬機關。
(三)法規草案:指自治條例及自治規則草案。
(四)政策及法規草案諮詢:指權責機關就重大政策、社會關注議題及法
      規草案,主動於參與平臺公開徵詢民眾意見。
三、權責機關得就規劃中之重大政策及社會關注議題,主動於參與平臺公
    開徵詢民眾意見,引導民眾聚焦討論。
      權責機關得視業務需求,將自治法規草案於參與平臺公告周知,徵
    詢民眾意見。
四、權責機關得就社會關注之重大政策,主動於參與平臺開放民眾監督執
    行情形。
五、權責機關得透過多元溝通、網實整合及全民協作之理念,於重大政策
    規劃中或執行中,徵詢各方意見,使政策完備,並符合民意。
      權責機關依前項規定徵詢各方意見時,得針對特定地區或年齡之具
    有臺南市戶籍者,調查特定議題之意向,作為施政參考。
      第三點第一項及前點之政策諮詢期間,由權責機關視政策複雜程度
    及實際需求自行訂定。
六、政策諮詢回應︰
(一)初步回應:權責機關於政策諮詢期間,應以簡要、迅速方式適時回
      應。
(二)綜整回應:權責機關應於政策諮詢期間屆滿後十個工作日內彙整分
      析,並綜整回應,其回應格式如附件。但權責機關未能於期間內完
      成回應者,得延長之,其延長期間不得超過十個工作日,並應於參
      與平臺敘明延長之理由;權責機關於延長期間屆滿前處理完成者,
      得隨時回應。
七、法規草案諮詢回應:
(一)初步回應:權責機關應於法規草案公告周知期間,適時就民眾意見
      簡要敘明其處理方式。
(二)綜整回應:權責機關應於自治條例草案經臺南市政府送請臺南市議
      會審議後十個工作日內,自治規則草案應於發布日,就參採民眾意
      見與否及其理由綜整回應,其回應格式如附件。但權責機關於前款
      公告周知期間內,已就民眾意見具體完整回應者,得免綜整回應。
八、於討論區張貼廣告或有下列情形之民眾意見,權責機關應主動隱藏、
    刪除留言或通知參與平臺處理:
(一)恐嚇、猥褻、誹謗、詐欺或公然侮辱之虞;或內容涉及種族、宗教
      及性別歧視、人身攻擊。
(二)侵害他人權利或法律上利益。
(三)違反刑法或引起民事責任之虞;法院審理中之司法案件或已由檢調
      單位進行偵辦之案件。
(四)內容訴求不明確或僅涉及個人權益,或屬網路虛擬之人、事、物或
      屬商業自主管理行為、品牌或具廣告行為之個案提議。
(五)其他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九、權責機關應由副首長、發言人或主任秘書負責督導本要點相關事宜。
      權責機關得因應公共政策網路參與機制,組成工作小組辦理。
      權責機關應推派至少一位人員擔任開放政府輔助聯絡人,以利參與
    平臺管理機關通知相關事宜。
十、參與平臺管理機關得定期彙整政策諮詢回應情形,陳報臺南市政府市
    政會議。
十一、參與平臺就政策及法規草案諮詢之權責機關、政策議題、法規草案
      ,及參與討論者暱稱、討論及投票統計等資料得開放查詢;參與討
      論者之電子郵件及投票資料,不開放查詢。
十二、依前點規定開放查詢之資料,得於政府資料開放平臺提供各界利用
      。
十三、附則:
(一)權責機關依第五點第二項規定調查特定議題之意向時,參與平臺管
      理機關應協助該機關辦理人別驗證。
(二)參與平臺管理機關得視推動情形,訂定獎勵機制,鼓勵市民與臺南
      市政府及其所屬機關同仁主動參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