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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南市政府文化局核發歷史街區房屋為非經指定有歷史文化藝術及紀念價值歷史老屋證明文件作業原則
公發布日:
民國 107 年 11 月 14 日
發文字號:
南市文建字第1071227294A號 令
法規體系:
臺南市法規資料庫/文化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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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法規沿革
一、臺南市政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辦理歷史老屋申請核發臺南市
危險及老舊建築物申請重建計畫作業要點第二點第一項第七款規定非
經指定具有歷史、文化、藝術及紀念價值文件,特訂定本原則。
二、本原則所稱歷史老屋,除另經認定外,指臺南市歷史街區振興自治條
例第四條第二款規定之建築物。
三、本局應將歷史老屋認定結果以書面通知申請人。
申請人如不服前項書面通知,得檢具所有權及相關證明文件,向本
局申請提報臺南市歷史街區振興委員會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