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南市政府自行車道聯合推動小組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7 年 02 月 02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2 月 23 日
發文字號: 府交綜字第1120271013號函
法規體系: 臺南市法規資料庫/交通類
全文檔案: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臺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達成低碳城市施政目標,展現自行車道建設成果,藉由自行車相關活動活化地方觀光產業並帶動運動休閒風氣,特設臺南市政府自行車道聯合推動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推廣自行車騎乘活動。

(二)行銷自行車道建設成果。

(三)督導自行車道清潔維護事項。

(四)其他與營造友善自行車騎乘環境之相關事項。

三、本小組置委員十四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市長指派,一人為副召集人,由交通局局長擔任之,其餘委員由本府下列機關指定簡任以上層級代表一人派兼之:

(一)民政局。

(二)教育局。

(三)經濟發展局。

(四)觀光旅遊局。

(五)工務局。

(六)水利局。

(七)都市發展局。

(八)交通局。

(九)環境保護局。

(十)警察局。

(十一)新聞及國際關係處。

(十二)體育局。

四、本小組以每六個月召開一次會議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不定期會議滾動式檢討。

會議時,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召集人、副召集人均不克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五、本小組會議,委員不克出席時,得指派代理人出席。

六、本小組會議得邀請有關機關、學者或專家列席。

七、本小組幕僚作業由本府交通局辦理

八、本小組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