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達成低碳城市施政目標,展現自行車道建設成果,藉由自行車相關活動活化地方觀光產業並帶動運動休閒風氣,特設臺南市政府自行車道聯合推動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推廣自行車騎乘活動。
(二)行銷自行車道建設成果。
(三)督導自行車道清潔維護事項。
(四)其他與營造友善自行車騎乘環境之相關事項。
三、本小組置委員十四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市長指派,一人為副召集人,由交通局局長擔任之,其餘委員由本府下列機關指定簡任以上層級代表一人派兼之:
(一)民政局。
(二)教育局。
(三)經濟發展局。
(四)觀光旅遊局。
(五)工務局。
(六)水利局。
(七)都市發展局。
(八)交通局。
(九)環境保護局。
(十)警察局。
(十一)新聞及國際關係處。
(十二)體育局。
四、本小組以每六個月召開一次會議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不定期會議滾動式檢討。
會議時,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召集人、副召集人均不克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五、本小組會議,委員不克出席時,得指派代理人出席。
六、本小組會議得邀請有關機關、學者或專家列席。
七、本小組幕僚作業由本府交通局辦理。
八、本小組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