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南市政府交通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處理違反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五款至第七款及第九十五條第二項至第五項規定
之事件,依循適當原則予以有效之裁處,建立執法之公平性,減少爭
議及訴願之行政成本,提升公信力,特訂定本基準。
二、本局處理違反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五款至第七款
及第九十五條第二項至第五項規定之裁罰基準如附表。
三、前點違規次數計算,係以每車(同一牌照號碼)最近回溯二年內違反
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九十一條第一項同款或第九十五條同項之規定
,經裁處之次數累計之,本基準生效前之違規則不予計入。
四、違規事件依第二點裁罰基準如有顯失衡平之情事時,得斟酌個案情形
,並敘明理由,依行政罰法規定,予以減輕或加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