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提升臺南市政府衛生局暨所屬衛生所(以下簡稱本局所)公務人員及醫事人員職缺遴補速度,縮短職務空缺期,以利業務推展,特訂定本處理原則。
二、本局所公務人員及醫事人員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致影響本局辦理職缺遴補作業者,酌予適當之行政懲處:
(一)接獲他機關調任派令後,因故自願放棄調任。但於本局辦理所遺職缺補實作業前,即以書面提出放棄調任並送達人事室者,不予處分。
(二)申請調任本局所職缺後,因故自願放棄申請。但於本局公務人員甄審委員會審議前,即以書面提出放棄申請並送達人事室,或出席甄審委員會選填志願作業時,以書面切結放棄申請者,不予處分。
三、前點行政懲處應衡酌事實發生之原因、動機、對本局形象及相關人員權益之影響,按情節輕重為之,其額度如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