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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南市政府衛生局暨所屬衛生所公務人員及醫事人員放棄調任行政責任處理原則
公發布日: 民國 106 年 11 月 24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4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南市衛人字第1110067307號函
法規體系: 臺南市法規資料庫/衛生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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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提升臺南市政府衛生局暨所屬衛生所(以下簡稱本局所)公務人員及醫事人員職缺遴補速度,縮短職務空缺期,以利業務推展,特訂定本處理原則。

二、本局所公務人員及醫事人員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致影響本局辦理職缺遴補作業者,酌予適當之行政懲處:

(一)接獲他機關調任派令後,因故自願放棄調任。但於本局辦理所遺職缺補實作業前,即以書面提出放棄調任並送達人事室者,不予處分。

(二)申請調任本局所職缺後,因故自願放棄申請。但於本局公務人員甄審委員會審議前,即以書面提出放棄申請並送達人事室,或出席甄審委員會選填志願作業時,以書面切結放棄申請者,不予處分。

三、前點行政懲處應衡酌事實發生之原因、動機、對本局形象及相關人員權益之影響,按情節輕重為之,其額度如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