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標準所稱場地指下列各款地點:
一、永華市政中心西側廣場。
二、永華市政中心西拉雅廣場。
三、永華市政中心二樓廣場及迴廊。
四、永華市政中心二樓中庭。
五、民治市政中心行政大樓一樓大廳展示區。
六、民治市政中心南瀛堂。
第 三 條 申請使用場地,應繳納使用費用及保證金;其收費項目及
金額如附表。
第 四 條 臺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自辦、
主辦或合辦之活動,得檢附活動計畫書,經本府核准後,免收
場地使用費及保證金。
第 五 條 場地使用完畢並回復原狀且無應扣抵保證金之情事者,無
息退還所繳納之保證金。
第 六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