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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南市政府市政大樓場地使用收費標準
公發布日: 民國 106 年 08 月 18 日
發文字號: 府法規字第1060857259A號 令
法規體系: 臺南市法規資料庫/秘書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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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標準所稱場地指下列各款地點:
              一、永華市政中心西側廣場。
              二、永華市政中心西拉雅廣場。
              三、永華市政中心二樓廣場及迴廊。
              四、永華市政中心二樓中庭。
              五、民治市政中心行政大樓一樓大廳展示區。
              六、民治市政中心南瀛堂。
第 三 條  申請使用場地,應繳納使用費用及保證金;其收費項目及
          金額如附表。
第 四 條  臺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自辦、
          主辦或合辦之活動,得檢附活動計畫書,經本府核准後,免收
          場地使用費及保證金。
第 五 條  場地使用完畢並回復原狀且無應扣抵保證金之情事者,無
          息退還所繳納之保證金。
第 六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