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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員工加班費作業流程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05 月 09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03 月 04 日
發文字號: 南市警人字第1100083779號函
法規體系: 臺南市法規資料庫/警察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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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南市政府警察局(以下稱本局)為明確規範員工加班費支給,特訂定本作業流程。

二、以各單位員工在規定上班時間以外,經主管覈實指派延長工作者為限。

三、支給標準:以每小時為單位,依下列方式計算:

(一)職員:非主管按月支薪俸、專業加給二項,主管連同主管職務加給三項之總和,除以二百四十為每小時支給標準。

(二)約聘僱人員:按月支單一薪酬除以二百四十為每小時支給標準。

(三)技工、工友:按月支工餉、專業加給及行政院核定有案之每月固定經常工作給與之總和,除以二百四十為每小時支給標準。

四、管制規定:

(一)內勤人員(含約聘僱人員)支給加班費時數上限如下:

1.上班日不超過四小時。

2.放假日及例假日不超過八小時。

3.每月以不超過十小時為限(視本局經費酌予增減核支加班費時數,但每月最高仍不得逾二十小時);如確因工作特殊需要專案加班,應依臺南市政府分層負責明細表及臺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人事業務分層負責明細表所定核定層級核准後辦理。

(二)加班須由主管視業務需要事先覈實指派,填具加班事前申請表或輸登差勤電子表單系統加班指派單,並依規定簽到、退或於電子系統刷到、退;未依規定簽(刷)到、退者,該時段不得報支業務加班費或補休假及行政獎勵。

(三)員工經依規定指派加班,請鼓勵選擇在加班後一年內補休假或獎勵,不另支給加班費。

(四)為落實控管業務加班之執行,中午休息時段不得報支業務加班費,如有特殊理由應陳請機關主官核准。

(五)為杜絕浮濫、虛報之情事,本局督察室、會計室、人事室隨時派員抽查加班情形,如有虛報,一經查明從嚴追究責任。

(六)外勤員警超勤加班適用「警察機關外勤員警超勤加班費核發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