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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南市政府社會局輔具資源中心作業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106 年 03 月 0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5 月 18 日
發文字號: 南市社身字第1110608199號令
法規體系: 臺南市法規資料庫/社會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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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南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本局)依身心障礙者輔具資源整合與研究發展及服務辦法,辦理輔具資源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為有效執行業務,並規範輔具評估、媒合、捐贈、維修、租借之作業方式,特訂定本作業規定。

二、本中心服務範圍以臺南市(以下簡稱本市)三十七個行政區為原則。

三、本中心服務時間為每週一至週五上午八時至下午五時三十分。

四、民眾租借、維修、媒合之輔具,以自行搬運為原則;回收輔具由本中心負責運輸回收。

五、輔具租借規定:

(一)租借資格:

1.經本中心評估,有短期輔具需求者(以六個月為限)。

2.機關團體辦理活動有輔具需求,經本中心審核通過者。

(二)租借輔具應提供下列資格文件:

1.使用者本人之身分證或身心障礙證明。

2.委託代理人辦理,擇一檢附代辦人之身分證、駕照或健保卡。

3.機關團體借用時,應檢具活動公文或計畫書。

(三)收費標準:

1.輔具租借以件為單位,欲續租應於期滿前五日內辦理續租手續,租借超過六個月以續租一次為限。

2.租借輔具依「臺南市政府社會局輔具資源中心輔具租借費用表」(附表)繳交租金及保證金。

3.租借輔具期間為十五日以下者,租金以月租費百分之五十計算,超過十五日者,租金以整月計算。

4.經本中心同意機關團體借用輔具時得免收取租金。

(四)注意事項:

1.輔具租借者於繳清保證金及當月租金後,本中心方可出租輔具。

2.租期至多以六個月為限,惟本中心評估確有繼續需求者,不在此限。

3.期滿歸還輔具前,先經由本中心確認歸還輔具無毁損後,當場無息退還保證金。

4.民間團體借用時需繳交保證金新臺幣三千元,並提供借用人之身分證影本,歸還時經本中心確認無毀損則無息退還保證金;若逾期未歸還,依附表收費標準計算租金。

5.除因天災地變等不可抗拒之情形外,若因輔具租借者過失致輔具嚴重毀損,輔具租借者應支付維修費,無法維修者應支付賠償費(其價值依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基準表所訂最高補助金額之百分之五十計算),且本中心得待輔具租借者付清維修費或賠償費後(無法支付相關費用可於保證金中扣除),再辦理退還保證金作業。

6.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中心得拒絕其申請租借輔具:

(1)經本中心專業評估認定無使用輔具必要,或須進行轉介者。

(2)曾有租借輔具逾期、屢催不還、蓄意拖欠租金,或使用損壞拒絕賠償之紀錄者。

(3)曾利用本中心提供之輔具而另行租借他人等不當圖利行為者。

(4)曾拒絕配合本中心所提供之定期追蹤服務者。

六、維修規定:

(一)受理對象:有輔具維修需求者,且經本中心評估維修成本(維修費及材料費)未達新購輔具價格二分之一者。

(二)檢具資料:

1.身心障礙證明、身分證。

2.身心障礙者之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證明(非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者免附)

(三)維修分級及計價規定:

1.0級:簡易維修,保養、調整及不更換零件之維修,不需費用。

2.A級:一般維修,簡易故障排除及更換零件但不涉及主體拆卸之維修,以新臺幣一百五十元計價。

3.B級:輕級維修,簡易之主體拆卸但不需重新校準或調整,以新臺幣二百五十元計價。

4.C級:中級維修,涉及主體拆卸之維修且須重新校準調整,以新臺幣五百元計價。

5.D級:重級維修,涉及主體拆卸或核心零件更換或訂製之複雜程序維修,以新臺幣一千元計價。

(四)維修耗材:

使用全新耗材者,可由本中心提供耗材或提供廠商資訊由民眾自行購買,耗材價格依市場價格可能有所變動,依本中心現場公告價格為主。

(五)收費方式

1.維修費:

(1)設籍本市之市民使用之輔具,由各項補助計畫內相關經費支應,但於經費用罄後,可向民眾收取維修費。

(2)非設籍本市之民眾,依維修分級及計價規定收取維修費。

2.材料費:

(1)一般民眾:不予補助。

(2)設籍本市之身心障礙者:每次補助百分之五十,自付百分之五十,若超出補助上限需自付差額。

設籍本市之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全額補助,若超出補助上限需自付差額。

每人每年材料費用最高補助金額上限為新臺幣二千元整。

(3)相關經費用罄後,需使用全新耗材者,由民眾自行購置耗材。

七、輔具媒合規定:

(一)媒合資格:實際居住於本市,有輔具使用需求且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

1.領有身心障礙證明。

2.具有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經濟弱勢。

3.重大疾病(檢附醫師診斷證明書)。

4.特殊情況經本局或本中心評估核可。

(二)注意事項:

1.媒合輔具前需經中心評估,如為輔具補助基準表定須經評估之項目,應由中心之輔具評估人員評估後辦理,其他項目不在此限。

2.媒合之輔具不得轉租、轉賣或供他人使用,經發現上述情況,本中心得立即中斷服務,並回收媒合之輔具。

3.媒合之輔具應由輔具中心二手輔具庫存品支應,若無庫存品不得提供。

八、輔具評估規定:

(一)中心評估:本中心開立之評估報告書應於規定時間交付本局辦理補助申請,特殊或有疑義案件應交由本局輔具審核小組審閱後,再行辦理補助核定。

1.民眾應於評估前,以電話或網路向本中心預約,以利安排評估時間。

2.未預約者,本中心得於當天預約評估服務完成後,始接受現場評估申請。

3.非由家屬協助辦理評估者,需檢具委託書。

4.申請評估者,可同時備妥申請輔具補助之文件,交由本中心協助提出補助申請。

(二)定點評估:

1.定點評估係指本中心專業人員至醫院、學校、及本中心設置輔具服務據點等處實施輔具評估,不得收取評估費用,且評估場所應注意其隱蔽性。

2.定點評估需提前七天向本中心提供受評估人之基本資料及輔具需求,以利本中心備妥相關評估工具。

(三)到宅評估:限居住於本市,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

1.符合下列條件者得向本中心申請到宅評估:

(1)植物人或需使用呼吸器或維生設備者。

(2)身心障礙證明為第七類極重度或多重障礙極重度其中包含第七類重度以上。

(3)三個月內接受居家醫療之證明。

(4)居家無障礙環境評估。

(5)具長照失能資格,且失能等級為七、八級者。

(6)具長照失能資格,且失能等級為五、六級者,經輔具中心認有必要到宅評估者

(7)主要照顧者為六十五歲以上。

(8)居住於無電梯之公寓二樓以上。

(9)經社會局轉介之個案。

2.下列輔具需至本中心評估,不得申請到宅評估:

電動輪椅、電動代步車、助步車、軀幹前臂支撐型步態訓練器、姿勢控制型助行器、聽障輔具、電腦輔具、視障輔具、矯具及義具、輪椅座墊、個人衛星定位器、溝通輔具等項目。

3.需本中心寄送相關文件者,覈實收取寄件掛號郵資。

九、欲申請租借、維修、媒合輔具等服務者,均應事先與本中心取得聯繫,以便輔具中心安排專業諮詢、評估及告知各項權利義務等相關服務事宜;未先聯繫者,輔具中心於民眾備齊相關文件時可現場提供服務。

十、輔具中心提供之各項輔具服務,應每年定期以電話或到宅方式進行追蹤,了解民眾使用實際購買及使用狀況:

(一)評估服務:於評估六個月後,追蹤民眾購買及使用情形。

(二)租借服務:於租借一個月後追蹤使用情形,並於到期前一週聯繫民眾歸還。

(三)媒合服務:於媒合三個月後追蹤輔具使用狀況。

(四)維修服務:於維修民眾輔具後三個月內追蹤輔具使用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