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辦理本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專任運動教練遴選事宜,設臺南市政府專任運動教練遴選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為規範本會組成及運作,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審議專任運動教練遴選簡章。
(二)審議錄取標準、錄取(候補)人數及公布放榜事宜。
(三)督導試務工作小組各項業務之執行。
(四)處理與專任運動教練遴選有關之緊急偶發及爭議事件。
(五)其他與專任運動教練遴選之相關事項。
三、本會置委員十一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本府體育局局長兼任;一人為副主任委員,由本府體育局副局長兼任;其他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府體育局代表一人。
(二)學校行政人員代表四人。
(三)體育專業人員代表四人。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委員資格如下:
(一)學校行政人員代表:本市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各級學校設有體育班或體育團隊二年以上之學校校長或兼任行政職務之正式教師。
(二)體育專業人員代表:現任或曾任教育部審定合格之國內、外大專校院講師以上職務,具有與本會任務相關領域專業經驗二年以上;或經政府立案二年以上辦理體育相關事務之民間團體代表。
本會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四、本會於該年度遴選作業結束後,應即解散。
五、本會會議視遴選工作推動情形不定期召開,由主任委員召集並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均不能出席時,由主任委員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得代理。
本會會議應有過半數委員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作成決議。
六、遴選委員及相關人員就遴選工作所知悉之各項資訊,於遴選結果未公布前,應負保密義務。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或本會另有決議者,不在此限。
本會委員有關利益迴避之規定,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規定為之。
七、本會下設試務工作小組辦理遴選各項作業,由學校輪流擔任。
八、本會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