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提升臺南市(以下簡稱本市)各區地區災害防救計畫訂定、修正作
業之行政效率,特訂定本程序。
二、區公所辦理地區災害防救計畫訂定、修正時,其備查程序如下:
(一)區公所於完成地區災害防救計畫修訂(初稿),送區公所災害防救
會報核定前一個月,應先行以電子檔函送臺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
府)災害防救辦公室(以下簡稱災防辦公室)。
(二)災防辦公室函請本府相關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就其權責部分有
否牴觸本市地區災害防救計畫提供意見,並於二週內函復災防辦公
室,轉區公所參酌修正。
(三)地區災害防救計畫修正完成,並經區公所災害防救會報核定後,函
送災防辦公室提報本市災害防救會報備查。
三、區公所提報地區災害防救計畫於臺南市災害防救會報備查時,應檢附
下列資料:
(一)地區災害防救計畫修正重點說明及前後對照表。
(二)地區災害防救計畫電子檔。
(三)區公所災害防救會報核定相關文件。
前項第一款於訂定時不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