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加強臺南市政府地政局(以下簡稱本局)及所屬各地政事務所(以
下簡稱地所)為民服務品質與行政效率,型塑優質機關組織文化,並
落實差勤管理暨整飭辦公紀律,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對象為本局及地所員工。
三、本局各科室及所屬地所(以下簡稱各單位)各級主管應積極督導所屬
員工,落實上下班時間出勤,並隨時查勤瞭解員工出勤情形。
四、本局及各地所員工上下班時間規定如下:
(一)辦公時間:上午八時至十二時,下午一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除
因請假、公告停止上班外,上班日全日工作時數應滿八小時,半日
工作時數應滿四小時。
(二)彈性上下班時間:
1‧本局:上午七時三十分至八時三十分,下午五時至六時下班。
2‧地所:上午八時至八時三十分,下午五時三十分至六時。
(三)午休時間:中午十二時至下午一時三十分,除下午請半天假者外,
此段時間不得併入彈性時間範圍內。
(四)如未能於彈性上班時間前到勤,及下午一時三十分到勤者,皆無彈
性上下班之適用。
(五)為避免人員過度集中於同一時段彈性上班,各內部單位於彈性上班
時間內,應適度分配上班人員,至少應維持既有人力十分之二以上
人員上班,協助電話接聽、為民服務及其他聯繫協調事項,其人員
由各單位自行指定或排定,並應落實職務代理人制度,不得因實施
彈性上班而影響業務推行。
五、本局及各地所員工上下班刷卡或簽到退方式如下:
(一)為落實差勤自主管理,每日上午上班及下午下班應刷卡(簽到退)
各一次(中午上班不刷卡)。
(二)全日請假時間為上午八時至下午五時三十分。
(三)請假半日時:
1‧上午請假:請假時間為上午八時至十二時,下午一時三十分前
上班刷卡(無彈性刷卡),五時三十分後下班刷卡。
2‧下午請假:請假時間為下午一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上午上
班依彈性上班時間規定刷卡(簽到),於上班滿四小時後下班
,並應刷卡(簽退)。
3‧按小時請假時:請假時間與上班時間合計需滿八小時,並應依
實際到、離辦公處所次數及時間刷卡(簽到退),逾上午八時
三十分仍未到班者,請假起始時間為上午八時。
(四)各級主管人員應確實督導所屬人員按時服勤,如經查發現同仁未準
時出勤者,除登記曠職、該員及主管列入平時考核紀錄及提列主管
會報報告外,該單位所有人員取消中午上班不刷卡措施一個月,於
一個月後檢討成效方得再適用自主管理措施。
六、本局及各地所申辦假單簽核流程如下:
(一)一般休假、公(差)假、事假、病假、補休、家庭照顧假、產前假
等三日(含)以上,於職務代理人同意後,逐級經單位主管、機關
首長(或授權之主管)核准;未滿三日由單位主管核准。
(二)出國申請、婚假、娩假、陪產假、流產假及喪假等,於職務代理人
同意後,逐級經單位主管、機關首長(或授權之主管)核准。
(三)公傷假、延長病假之申請,應先依規定簽陳機關首長同意後,至差
勤系統辦理請假申請,並經單位主管、機關首長核准。
(四)加班、忘刷證明之申請,應填具明確事由,經單位主管、機關首長
(或授權之主管)核准。
(五)上開假單簽核流程如有未盡事宜,依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辦理。
七、本局及各地所員工出勤、差假及加班管理:
(一)出勤管理:
1‧上班時間內,除依規定程序申請公差或請假者外,均應依照規
定上班時間到勤及刷卡(簽到退)。各單位主管對所屬人員之
差勤,應負督導查核之責。
2‧上、下班及加班刷卡應親自為之,如經發現違規代刷卡情事,
除該紀錄以曠職處理外,代人刷卡或被代刷卡者,依人員類別
及情節輕重予以記過、免職或解聘議處。
3‧員工如確已到勤因公務或特殊情形未能刷卡者,應至差勤系統
辦理忘刷證明申請(未帶識別證者,是日視同忘刷卡一次),
每月併計得申請次數為最高二次,一年合計得申請次數為十二
次。如個人確已完成刷卡但差勤系統未記錄,顯示異常者應提
供到公證明(如附表一),方由人事單位予以補登。
4‧每月忘刷卡次數達二次以上者,第三次起應依下列規定補請假
:
(1)上班或下班漏刷卡,實際於規定上班時間到公並有證明
(如附表一)者,上午(八時至九時)或下午(四時三十
分至五時三十分)應請假一小時。
(2)如未能提供到公證明,漏刷上班卡者,是日上午應請假
四小時;漏刷下班卡者,是日下午應請假四小時。
5‧如上班忘記攜帶識別證致無法刷卡、或因交通事故未能按時刷
卡者,應至人事單位辦理臨時卡簽到(退)或紙本簽到(退)
,於事實發生後二日即檢附證明或敘明理由(如附表二、三、
四)經單位主管核章,陳核簽准後送人事室登記備查,逾時不
予補登,一律以曠職論處。
6‧上班於刷卡到勤後,除依規定程序申請公差或請假者外,不得
無故或自行離所;未達下班時間,嚴禁員工排隊等待刷卡,各
單位主管應督導所屬人員配合,必要時列入年終考核及續聘(
僱)參考。
7‧識別證遺失或新進人員上下班無法使用刷卡程序者,請至人事
或總務單位簽到退。因遺失或毀損而申請補發新卡者,並繳交
製卡工本費(如附表五)。惟毀損係因刷卡證本身製作之瑕疵
所致者,經查證屬實,得免繳製卡工本費。
8‧如遇停電或差勤管理系統異常無法刷卡時,應於單位改以紙本
簽到退方式辦理(如附表六),並於發生日起二日內經單位主
管核章後,送人事單位辦理補登。
(二)差假管理:
1‧員工除因特殊狀況(緊急事故、急病或家庭重大事故)得由同
仁或親友代辦請假手續外,請假、休假、出差或公出,均應依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行政院及所屬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
法」、「工友管理規則」及其他有關請假規定,事先覓妥職務
代理人,填具假單或出差單經核准後始得離開。
2‧申請公差或請假(除病假、公傷假外)者,應依規定程序提前
申請,辦妥差假手續送人事或總務單位登錄。未能事先辦理者
,應即電話告知直屬主管,並指定同仁代辦請假手續。
3‧員工於辦公時間內因公須短暫外出(四小時以內)者,應事先
辦妥公出手續經核准後,始得離開,並應於預定時間內刷卡返
回辦公,公出超過四小時應依規定辦理公差或公假。未覈實辦
理公出手續而不在勤者,以曠職論處。
4‧員工申請公出,除有特殊情形經機關首長或授權之單位主管核
准外,應以到勤後辦理為原則,上下班仍應按時刷卡。
5‧各單位應落實職務代理人制度,不得因公差假影響民眾洽公及
業務進行。各單位主管派遣出差人員,應嚴格審核申請出差案
件,並以必須實地前往者為限,除有特殊情形經核准外,連續
例假日前後應避免出差,以免影響業務聯繫與推動。
6‧出差應事先填具出差申請,經各權責主管核定後方得出發,當
日出差事畢,應即返回任所辦公。
7‧經奉派參加各項研習或會議,擅自不參加或中途無故退離者,
一經查獲如無正當理由,以曠職論處。
8‧短程公差人員(如地所轄區內、出差距離未達三十公里等)上
下班仍應按時刷卡,如因公務或特殊情形無法刷上下班卡,應
事先告知單位主管核准。
9‧因公出差至本局及地所之短差人員,扣除路程交通時間如未能
於辦公時間內返回任所,則應於出差地點完成刷卡後方得離開
,刷卡機設置地點如下:
(1)本局永華市政中心地籍科門口。
(2)本局民治市政中心一樓服務櫃台(小而能工作站)。
(3)各地所辦公處所內。
10‧出差距離未達可報支出差旅費者,以公出或公假登記。出差
人員於返回後,依「臺南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國內出差旅費
報支要點」報支出差旅費。
(三)加班管理:
1‧於辦公時間外必須加班者,應於加班前事先依具體事實填送加
班指派單。
2‧員工於加班起訖時間應按實際加班情形有刷卡、簽到退或其他
可資證明之記錄,如係於辦公處所內延續下班後加班者,得至
加班結束後刷下班卡,惟如係當日公差返所加班人員,仍應覈
實完成加班開始及結束刷卡(簽到退)。如因差勤系統異常、
加班開始(結束)未正確按鍵刷卡等,致無加班簽到退紀錄,
應辦理加班資料補登申請(如附表七)。
3‧加班刷卡之紀錄作為核發加班費或補休假之依據,每次加班應
以「時」為單位計算,不足一小時者,均不予保留累計。
4‧經核准免刷卡、免簽到退員工或於任所以外場所加班者,亦應
有證明紀錄(如附表八)。
5‧每日中午十二時至下午一時三十分係午餐休息時間,不予加班
,但有特殊情形或需要(如單位實施中午不打烊為民服務措施
輪值等),應專案簽報機關首長核准後方得加班。
6‧申請「一般加班」時數上限如下:
(1)上班日不超過四小時。
(2)放假日及例假日不超過八小時。
(3)每月不超過二十小時。
7‧適用勞動基準法人員繼續工作四小時,至少應有三十分鐘之休
息。核發之加班時數應扣除休息時間。
8‧因專案性質工作須報「專案加班」者,應事先提出申請並經本
局核准,專案加班之加班費請領每人每月最高以四十小時為原
則。
9‧加班以補休為原則,但因業務需要無法補休,始得請領加班費
。加班費必須覈實請領,不得有浮濫或虛偽情事,如經發現有
不實或冒領者,依貪污罪嫌移送政風單位依法查處。
10‧加班補休以「時」計算。職員及約聘僱人員得於加班後一年
內補休完畢。適用勞動基準法人員加班補休相關事宜,依勞動
基準法相關規定辦理。
八、維護辦公紀律措施:
(一)上班時間內除公出、出差或請假者外,均應於辦公處所內執行公務
,不得於辦公時間內隨意外出或處理私事。除遇急病或特殊事由外
,均應完成請假手續或委由同仁代辦並經核准,始得離開辦公處所
。
(二)員工於上班刷卡(簽到)後,於辦公時間內不得再外出用餐、購物
、買菜或處理私人事務。加班期間如有前述情形,於申請補休或加
班費時應覈實扣除該段時間。
(三)因事暫時離開辦公室十五分鐘以上,應向單位主管報告去向或交代
同仁,事畢應立即返回。
(四)上班時間在辦公處所嚴禁大聲喧嘩、抽菸、吃檳榔、閱報、喝茶聊
天、下棋、織衣物、燒煮食物、帶寵物玩耍、賭博、上網觀看股票
、色情網站、下載影片、玩遊戲軟體及從事與公務無關之行為等影
響辦公紀律情事,以維護優質政府服務形象。
(五)員工於上班時間應配戴識別證,並注意服裝儀容,不得有滿身酒味
、穿拖鞋或服裝不整情事。
(六)員工接聽電話應注意電話禮貌,態度、言詞應和藹懇切。
(七)各單位應建立電話紀錄簿及電話留言單,對於必要或特殊情形電話
應列入紀錄,如相關承辦人員未在勤,應妥為答覆並記錄於留言單
轉知相關人員。
(八)員工嚴禁於上班時間喝酒,並恪遵「中午不喝酒、開車不喝酒」原
則,午休時間聚餐以飲料代替酒類,並於上班時間前結束餐會返回
辦公處所。
(九)各單位主管每日應不定時巡查辦公秩序,注意員工出勤與辦公情形
,並列入平時考核紀錄,以作為年終考績或續聘(僱)之參據。
九、出勤查核及考核獎懲:
(一)各單位主管應針對差勤易生弊端之時間(如每日八時三十分、十一
時三十分、下午一時三十分或四時三十分)及外勤人員(如公出或
轄區內短差人員),會同人事單位或指派專人查勤,並將結果列入
紀錄,如經發現有未辦請假、公出無故不在勤或請假有虛偽情事者
,均以曠職處理。
(二)各級主管對於所屬員工公出、出差之申請應嚴格審核所需時間、執
勤地點、職務代理情形等方予核准,對於出勤異常經常發生之機關
(單位),由本局人事室會同相關單位(秘書室、政風室、測量科
)組成查勤小組進行實地查察。
(三)查勤措施:
1‧各地所每週應至少不定期自行抽查該所人員出勤一至二次,每
週至少一次抽查各單位中午時段上班出勤情形,並將每月之查
核記錄於次月三日前核章後傳送本局人事室彙整。本局人事室
(必要時會同秘書室及政風室)亦將不定期前往各單位(所)
或至出差地點實地查核,其中抽查地所部份,亦得指派鄰近地
所人事管理員代為查核,並完成抽查報告(如附表十)。
2‧各地所應依平時出勤狀況檢視機關內人員上班及出差執行情形
,建立員工「差勤情形列管表」,並繪製「各樓層人員座位圖
」,逕送本局人事室備查,如有異動應隨時更新,俾利查勤及
單位主管控管。
3‧實施查勤時,對未辦理請假或公出手續致查勤未到者,由查勤
人員留置查勤通知單,並應於十分鐘內向人事單位報到及說明
不在勤原因,逾時者以『曠職』登記。當事人如有正當事由或
異議,應於通知到達之日起三日內,以書面陳述理由,經單位
主管核轉人事單位簽陳機關首長核定,逾期不予受理。所陳述
之理由經查屬虛構者,除仍予『曠職』登記外,當事人另依規
定懲處。
4‧曠職人員應按日扣除俸(薪)給,未滿一日者,得以「時」為
計算單位。累計八小時為曠職一日。各員曠職紀錄應作為年終
考績之重要參據。
(四)考核獎懲:
1‧編制內人員如經查有違反差勤管理及辦公紀律規定之情節者,
應確依「公務員服務法」、「公務人員考績法」、「行政院及
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平時考核要點」、「臺南市政府及所屬各
機關公務人員平時獎懲標準表」與其他有關考核(獎懲)規定
予以適當懲處。
2‧約聘(僱、用)及臨時人員經查獲有違反差勤管理及辦公紀律
之情節者,除依規定由管理單位簽請議處外,應列入年終考核
紀錄,並作為次年是否續聘(僱)之重要參據。
3‧各級主管負有員工勤惰管理及考核權責,同一單位經連續查獲
員工出勤異常情形者,其單位主管應連帶負監督不周責任,依
規定從重議處,對於無法掌握所屬員工出勤及工作狀況之單位
主管,應列入年終考績之參據。
十、本要點未規定事項,依「臺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差勤管理要點」及
「臺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員工出差加班注意事項」等有關差勤
管理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