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強化轄內各區公所執行災害防救事務
,特依災害防救法第十一條第三項之規定,設置災害防救辦公室(以
下簡稱災防辦公室),並訂定本要點。
二、災防辦公室之任務如下:
(一)執行區公所災害防救會報事務。
(二)辦理區公所年度災害防救業務、考核及演習事項。
(三)辦理區公所災害防救業務之教育、訓練及宣導推廣。
(四)辦理本府相關機關交辦或列管與災害防救相關之業務。
三、災防辦公室置主任一人,由各區公所主任秘書兼任,承區長之命,綜
理災防辦公室事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民
政課或民政及人文課長兼任,處理災防辦公室相關事務。其餘人員由
各區公所相關課室派員兼任。
四、災防辦公室主任應定期召開工作會議,推動區內相關災害防救業務、
整合救災資源及整備應變災後復原重建事項,並與本府災害防救辦公
室建立縱向連繫窗口,隨時交換訊息,並接受督導,以利維護市民安
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