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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南市政府新吉工業區環境保護監督小組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9 月 23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12 月 23 日
發文字號: 府經區字第1101465662A號函
法規體系: 臺南市法規資料庫/經發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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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新吉工業區(以下簡稱本工業區)開發環境保護工作,落實民眾參與及推動客觀公正監督機制,特設本府新吉工業區環境保護監督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監督本工業區污(廢)水零排放辦理情形。

(二)監督本工業區環頸雉保育區設置及辦理情形。

(三)監督本工業區排水滯洪設施設置及操作情形。

三、本小組置委員九人,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府相關局(處)代表三人。

(二)當地居民代表或民間團體代表三人。

(三)具有相關專長之公正人士三人。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任期內出缺時,由本府補聘(派)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第一項第二款民間團體代表應為本小組任務相關團體理事長、總幹事、理事或監事;或為本小組任務相關團體入會二年以上成員,且積極參與相關事務者。

第一項第三款公正人士應具備水污染、空氣污染、生態學、環境污染分析或水利等專長,並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現任教育部審定合格之國內、外大專校院講師職務以上,講授環境保護相關專門學科二年以上之人員。

(二)現任行政機關環保技術或環保行政職系簡任以上之公務人員。

(三)具有與本小組任務相關領域之專門知識或技術,並有二年以上實務經驗之人員。

本小組之召集人由第一項第三款公正人士推舉兼任。

四、本小組得置工作人員若干人,由本府派員兼任。

五、本小組會議以每六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為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時由出席公正人士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六、本小組會議之議決,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行之。

七、本小組開會時,得邀請本府有關人員或專家學者列席,並得進行勘查。

八、本小組委員及兼任委員均為無給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