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有效配置所屬地政事務所(以下簡稱
地所)臨時技術工人力資源,並據以定期評估檢討調控人力,特訂定
本原則。
二、配置臨時技術工員額時,應考量其從事工作性質之繁雜程度,或直接
引用其工作量數據。
三、地所臨時技術工得從事下列工作項目:
(一)登記業務:辦理服務台諮詢引導與協助簡易案件填寫服務、製發謄
本、登記案件收件、計收規費、結案與受理領件、地籍異動通知書
列印、案件歸檔整理及協助其他相關業務。
(二)測量業務:辦理測量案件收件、結案與受理領件、圖庫資料整理及
協助其他相關業務。
(三)地價業務:辦理地價異動資料登錄、地價異動通知書列印、協助民
眾申報實價登錄及其他相關業務。
(四)地用業務:辦理公文收發、公文歸檔整理、物品領用、產製整理報
表、總機服務、環境整潔及協助其他相關業務。
四、地所臨時技術工員額,按下列規定配置:
(一)登記業務:
1.服務台諮詢引導服務員額:基本配置一名;超過本府地政局指
定二年度年平均土地建物登記案件件數一萬件者,每達一萬件
增置一名,四捨五入計算至個位數;合計本目與第二目總額至
多五名。
2.服務台協助簡易案件填寫服務員額:超過本府地政局指定二年
度年平均土地建物登記簡易案件件數六千件者,配置一名;合
計本目與第一目總額至多五名。
3.製發謄本員額:
(1)基本配置一名;超過本府地政局指定二年度年平均製發
謄本張數三萬六千張者,每達三萬六千張增置一名,四
捨五入計算至個位數;總額至多七名。
(2)鹽水地所分設民治市政中心地政小而能工作站配置二名
。
4.登記案件收件員額:基本配置一名;超過本府地政局指定二年
度年平均土地建物登記案件件數二萬件者,每達二萬件增置一
名,四捨五入計算至個位數。
5.計收規費員額:基本配置一名;超過本府地政局指定二年度年
平均土地建物登記及測量案件計收規費件數二萬件者,每達二
萬件增置一名,四捨五入計算至個位數。但玉井地所按前目規
定併計,免配置本目員額。
6.結案與受理領件員額:基本配置一名。但玉井地所按第四目規
定併計,免配置本目員額。
7.地籍異動通知書列印、案件歸檔整理及協助其他相關業務員額
:基本配置一名;超過本府地政局指定二年度年平均土地建物
登記案件異動筆棟數三萬六千筆者,每達三萬六千筆增置一名
,四捨五入計算至個位數。
(二)測量業務:
1.測量案件收件、結案與受理領件員額:基本配置一名;超過本
府地政局指定二年度年平均土地建物測量案件件數六千件者,
增置一名。
2.測量圖庫資料整理及協助其他相關業務員額:基本配置一名。
但未達本府地政局指定二年度年平均土地建物測量案件件數三
千件者,按前目規定併計,免配置本目員額。
(三)地價業務:
1.地價異動資料計算登錄、地價異動通知書列印員額:基本配置
一名;超過本府地政局指定二年度年平均土地分割、合併、第
一次總登記及所有權移轉筆數一萬一千筆者,每達一萬一千筆
增置一名,四捨五入計算至個位數。
2.協助民眾申報實價登錄及其他相關業務員額:基本配置一名。
但未達本府地政局指定二年度年平均土地分割、合併、第一次
總登記及所有權移轉筆數一萬一千筆者,按前目規定併計,免
配置本目員額。
(四)地用業務:
1.公文收發員額:基本配置一名。
2.公文歸檔整理及物品領用員額:基本配置一名。
3.產製整理報表、總機服務、環境整潔及協助其他相關業務員額
:基本配置一名。但鹽水、白河、玉井地所按第一目規定併計
,免配置本目員額。
五、地所得視轄區特性及業務之需要,自行統籌調配人力,不受前點各款
員額配置之限制。
六、依本原則調整應行增減之員額,其移撥方式如下:
(一)減額地所於其現職臨時技術工離職時,將應減置之員額,按增額地
所應增置之員額多寡排序,依序移撥至增額地所。
(二)由增額地所與減額地所協調,經徵詢有意願調換服務地所之人員同
意且完成編列次年度預算及審議通過後,始於預算當年度轉聘僱至
增額地所。
七、本原則所定員額按地所業務增減及政府財源,每三年至五年檢討調整
一次。
八、經市預算審查會議通過之總員額如少於依本原則計算之總員額時,應
以前者為準,並由本府地政局視各地所業務情況酌予分配調減。
經專案(捐)補助僱用之情形,不受本原則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