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規範臺南市(以下簡稱本市)市徽、
市旗之制式及使用,特訂定本要點。
二、市徽樣式意涵如下:
(一)市徽造型以南字為主要象徵,上半部象徵赤崁樓飛檐,下半部象徵
府城古城門,中間黑色造型元素為黑面琵鷺黑臉及黑嘴形象表現,
搭配上半部造型象徵展翅高飛精神。此造型亦含人字與大字形象意
義,象徵以人為本及人文素養。
(二)色彩使用以琉璃金、城磚紅、古墨黑為主。
(三)標準字取自本市書法名家朱玖瑩大師作品,強調古典城市意象及代
表性。
三、市旗樣式以白底為主,市徽置於旗面右側,其樣式如下:
(一)旗面橫寬與縱高之比例為三比二。
(二)TAINAN與臺南字樣各以灰字及黑字置於旗面右側。
(三)屋簷意象輔助設計置於旗面左側。
四、市徽、市旗應依前二點及附表規定以設計電子檔案完稿製作之,並得
依實際需要等比例放大或縮小。
五、市徽、市旗之使用,應置放於顯著、雅觀及適當之處所,並善加保護
,不得有污損或不敬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