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規範本市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以下簡稱學校)常態編班與分組學習相關事宜,並依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常態編班及分組學習準則第十三條規定,訂定本補充規定。
二、本補充規定之主管機關為本府教育局。
三、學校應成立編班會,辦理學生編班、導師編配、分組學習及調整班級事宜。
前項編班會由校長擔任召集人,其他成員如下:
(一)各相關處室主任及組長。
(二)教師會代表一人;學校無教師會者,由該校未兼任行政或董事之教師代表擔任。
(三)學生家長會代表一人。
四、學校各年級應實施常態編班,其編班方式如下:
(一)國民中學:
1.一年級新生以學力測驗國語文及數學加總平均分數高低順序,進行電腦亂數S型排列分配就讀班級,同分數時以學生身分證字號順序排序;未參加測驗者,其分數以零分計。
2.二年級及三年級學生維持原班就讀。
(二)國民小學:
1.一年級新生以電腦亂數S型排列分配就讀班級。
2.三年級與五年級學生分別以二年級下學期及四年級下學期國語文及數學學期成績加總平均分數高低順序,進行電腦亂數S型排列分配就讀班級。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受常態編班之限制:
(一)經主管機關核准成立之各類集中式特殊教育班及藝術才能班。
(二)經本府體育局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體育班設立辦法核准成立之各類體育班。
(三)身心障礙學生之編班。
(四)兄弟姊妹於同一年級就讀。
(五)校園霸凌事件之當事人。
(六)同姓名學生。
(七)個案輔導學生。
前項第四款及第五款情形,應由法定代理人於常態編班前依其意願辦理註記,第四款情形得註記為同班或不同班;第五款情形僅得註記為不同班。但均不得指定班級。
第一項第六款情形,學校得視班級規模、教師班級經營及教育輔導需要,於常態編班前註記為不同班。但不得指定班級。
第一項第七款情形,學校應於每學期結束前,經編班會審議確有安置之必要後,於常態編班前辦理註記,並準用第六點第一項第一款之原則。
六、身心障礙學生就讀普通班之編班方式如下:
(一)學校應於常態編班前統計身心障礙學生總人數,並註記其身分,以一班一名身心障礙學生就讀為原則。
(二)身心障礙學生就讀之班級,依下列規定減少班級人數:
1.有一名情緒行為障礙、自閉症或多重障礙類別之學生,得減少招收學生二名。
2.有一名其他障礙類別之學生,得減少招收學生一名。
(三)經學校評估與其他情感較佳學生編入同一班級有助於提升學習成效,且經雙方法定代理人同意者,得註記為同班。但不得指定班級。
學校得於常態編班前註記疑似身心障礙之學生,並準用前項第一款之原則。
七、編班結果公告後報到之新生或轉學生,以學籍系統電腦亂數分配就讀班級。
學生於就讀學校完成轉出手續或於轉入其他學校就讀後,申請轉回原就讀學校者,應編入原就讀班級。但原就讀班級學生人數額滿時,應編入學生人數最少之班級;人數最少之班級有二班以上時,以電腦亂數分配就讀班級。
八、各班級導師,除下列情形外,應以電腦亂數編配之:
(一)有身心障礙學生之班級應由學校安排適當教師擔任導師;無法協調安排時,公開抽籤決定之。
(二)藝術才能班之導師,應優先由任教班別之藝術專長合格教師或兼具資賦優異教育之合格教師擔任;無符合資格者,公開抽籤決定之。
(三)體育班之導師,應經體育班發展委員會遴任。
(四)導師不得與其子女同班。但其子女為身心障礙學生者,不在此限。
導師經編配後,不得更換。但因調校或其他特殊事由無法繼續擔任導師者,得經編班會審議更換之;同年級同時有二位以上導師出缺時,導師編配以公開抽籤決定之。
九、學校應分別於學生編班與導師編配作業完成後,立即將學生就讀班級、姓名及導師編配結果公告於公布欄及網站首頁明顯處至少十五日。但有保護之必要或其他特殊情形者,得不予公告。
十、學生經編班確定後,不得任意調整就讀班級。但因教育輔導或其他因素於原班級適應不良,向學校申請調班同意,並經主管機關核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但書之申請,應由學生之法定代理人繕具調班申請書並詳述理由,向學校提出申請;以言詞提出申請者,學校應作成書面紀錄,並經法定代理人確認後簽名或蓋章。
申請調班者,不得指定轉入班級。
十一、學校受理調班申請後,應積極輔導學生至少一個月以上,並將輔導結果提送編班會審議。但因校園霸凌、性別平等案件或其他需立即調班之特殊事由而提出調班申請者,得不受輔導期間之限制。
學校同意調班申請者,應檢附下列資料函送主管機關核定:
(一)調班申請書。
(二)編班會會議紀錄及簽到表。
(三)學生相關輔導紀錄。
學生調班完成後,不得就同一事由再申請調班。
十二、學生調班後,學校應確實辦理下列事項:
(一)調班原因屬其他學生造成者,應由輔導室及學務處將相關學生列為個案輔導對象,妥善予以輔導,避免其對該班學生繼續造成影響。
(二)調班原因屬教師造成者,學校應將其列入輔導對象,除加強視導外,並記錄其教學與班級經營情形,必要時彙整相關資料依相關規定懲處,以確保學生受教權益。
十三、學校分組學習依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常態編班及分組學習準則第八條規定辦理。
同一教師教授不同組群相同領域者,應同時擔任高低組別之授課教師。
十四、本補充規定所需書表格式由主管機關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