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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南市政府水利局辦理污水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審查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09 月 12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8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南市水污養字第1110870589號函
法規體系: 臺南市法規資料庫/水利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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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受理民眾各項新建、增建、改建及既有建築物污水下水道用戶申請排水設備案件,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施行範圍為已實施公共污水下水道及經本局指定之地區。

三、申請建築物新建、增建、改建之建造執照時,應同時繕具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審查申請書及下列文件之書面與電子檔向本局申請審查,並於核准後始得開工:

(一)土地登記簿謄本、地籍圖謄本、土地使用同意書;土地自有者免附同意書。

(二)污水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設置檢核表。

(三)建築師簽證表或專業技師簽證表。

(四)委託書。

(五)現況位置圖、地籍套繪圖、地下室平面圖、一樓平面圖。

(六)配管立圖。

(七)陰井剖面圖。

(八)污水管線套繪圖,包括已埋管或將埋管區域,套繪圖比例尺為五百分之一。

(九)一樓及地下室排水設備圖說,圖說比例尺為百分之一。

四、前點申請案,應由起造人會同建築師或專業技師提出申請。

前點應檢附之圖說須加註「本平面圖與送建管機關審查之平面圖相符,如有不實願負法律責任」。

五、污水管渠及雨水管渠應分開設置,並應於建築基地內選擇與所接通之下水道最近距離處,設置人孔或陰井,並以連接管接用污水下水道。

六、污水陰井之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採圓形規格設計。

(二)底部設置凹形導水槽,其坡度不得低於上下游管渠坡度。

(三)污水人孔或污水陰井應設置密閉式鑄鐵蓋,該蓋上方應有污水標示字樣,槽頂二側並應留設適當坡度。

(四)污水排放管設置在陰井側壁最下方。

七、污水下水道未到達地區預設之用戶排水設備,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生活污水經匯流管匯集後應設置兩支排放管,一支為溢流管,一支為污水排放管。污水排放管以為預留供銜接至污水下水道之用,其設置不得經由原設置之化糞池或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污水排放管暫時封管而由溢流管排放者,其污水應排放至污水處理設施後,再經由放流口陰井排放至公共排水溝。

(二)用戶排水設備銜接建築物地下層污水處理設施之污水管者,應設置切換裝置及供地上層污水匯流後直接排入地面預留陰井之連接管線,並應設置可供單獨收容地下層污水量之污水坑及抽入地面預留陰井之連接管。

(三)用戶排水設備之設置涉及侵害他人權益者,由起造人自行切結協調辦理。

八、污水下水道已到達地區之建築,應設置將污水接入陰井或人孔,排洩於污水下水道之用戶排水設備,且不得經由原設置之化糞池或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再排洩於污水下水道;並經確認因部分地形限制,無法設計污水管線以重力流銜接公共污水下水道或建築物地下層污水無法藉重力排入污水下水道者,應設置污水坑及抽水設施,直接抽入陰井或人孔,抽水機出口並應設置逆止閥。

九、污水管渠應為橘紅色,採暗渠設置,且不得使用倒虹吸管。

十、一定規模以上之建築應設置污水流量計及水質監測設施;其規模及相關設置標準由本局另定之。

十一、污水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完竣審查,應併於申請使用執照時,繕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會同本局人員至現場會勘抽驗試水。

(一)建造執照影本。

(二)原核准圖說。

(三)污水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設置檢核表。

(四)建築師簽證表或專業技師簽證表。

(五)登記合格之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承裝商或自來水管承裝商之營業許可證明文件影本。檢附自來水管承裝商證明文件者,應同時檢附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承裝技工工作證影本。

(六)臺南市用戶排水設備竣工平面圖(含CAD圖檔);其污水管線顏色應依照規定顏色出圖。

(七)臺南市用戶排水設備照片圖;其應包含符合下列條件之照片:

1.陰井施工照片。

2.陰井現況照片含外觀及內觀配管(污水字樣鑄鐵蓋、管線管帽封管)。

3.污水管線穿越水溝底預留管或銜接公共污水管線之施工照片。

4.照片應顯示陰井與建築物相對位置。

前項申請書及應附文件,除原核准圖說外,均須加蓋建築師、專業技師或承包商之大小章及騎縫章。

十二、用戶排水設備應由登記合格之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承裝商或自來水管承裝商承裝。承裝商僱用之技工,應經技能檢定及中央主管機關訓練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