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條 為規範臺南市農產運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
之組織組成、運作及相關權責,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第 二 條 本公司經營農產品批發市場、農產品零售業、農產品網路
販售與直銷、農產品量化與客製化訂購、代理進出口水果業務
、農產品契作及承銷經營業務。
第 三 條 本公司設董事會,置董事九人至十五人,任期三年。
前項董事應至少有三分之二為專業人士。
第 四 條 本公司置董事長一人,由董事互選之,對內為董事會主席
,對外代表本公司。
董事長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董事長指定董事一
人代理,未指定時,由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 五 條 董事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由董事
長召集之。
董事會之決議,依公司法第二百零六條規定辦理。
第 六 條 董事會職權如下:
一、本公司各項規則及規章之審議。
二、本公司年度事業計畫及預決算之審議。
三、分公司之設立、廢止之審議。
四、本公司場地變更、新建、擴充改善之審議。
五、總經理任免之審議。
六、本公司業務報告之審議。
七、本公司財產處分之審議。
八、總經理提議事項之審議。
九、其他法規及公司章程規定事項。
第 七 條 本公司置監察人三人至五人,任期三年。
第 八 條 監察人權責如下:
一、監督公司業務之執行。
二、調查公司業務及財務狀況。
三、查核簿冊文件。
四、請求董事會或經理人提出報告。
五、其他法規及公司章程規定事項。
第 九 條 本公司置總經理一人,受董事會指揮監督,綜理公司業務
。總經理由董事長提名,並經董事會過半數董事出席,出席董
事過半數同意後委任之,解任時亦同。
總經理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總務課長代理。
第 十 條 本公司設下列各課:
一、總務課:掌理人事管理、文書、印信、庶務、採購、
財產管理、出納、公共關係、福利等其他有關事項及
不屬其他課之事項。
二、業務課:掌理攤位之管理與規劃、管理費徵收、彙總
與統計、農產品重量、品質抽驗與農藥殘留檢驗、行
情報導與交通管理,並推廣行銷業務及其他有關業務
事項。
三、會計課:掌理年度預算、決算、會計、統計及內部審
核等事項。
四、其他:依實際業務需要經董事會決議設置。
第 十一 條 本公司各課分置課長一人,綜理各課業務,並置股長、業
務員、事務員、助理員、雇員、技術士及事務士等人員。
第 十二 條 本公司員額編制表及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公司另定之。
第 十三 條 本自治條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