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南市政府警察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處理本局及協助所屬各分局、大隊(隊)處理國家賠償事件,特設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關於本局國家賠償事件之處理及協議事項。
(二)關於所屬各分局、大隊(隊)國家賠償事件之處理及協助事項。
(三)關於求償事件之處理事項。
(四)其他有關國家賠償事項。
三、本小組置委員七至十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局業務副局長兼任,法制室主任、人事室主任、會計室主任為當然委員,其餘委員由局長就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及本局高級職員遴聘(派)兼之;其中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人數不得少於委員人數二分之一。委員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具有法制專長。
前項所稱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及專家,除應具備良好之品德操守外,其遴選資格如下:
(一)社會公正人士:係指依社會通念可公正審議事項且未涉及角色或利益衝突之虞者。
(二)學者及專家,具下列遴選資格之一者:
1.現任或曾任公私立大專院校法律或相關學系專任副教授以上,且具教學經驗二年以上。
2.曾任法官、檢察官職務。
3.曾實際執行律師業務二年以上。
本局各機關(單位)得舉薦擬任外聘委員,經本局法制室先行審查後,簽請局長核聘之。
四、本小組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
委員於聘期出缺時,應予補聘(派)兼之,其聘期至原聘期屆滿之日為止;但由本局人員兼任之委員任期二年,應隨其本職進退。
五、本小組得視國家賠償業務需要隨時召開會議。
本小組召開會議時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擔任主席。
六、本小組之決議,以過半數委員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行之。
委員關於案件審議、決議之迴避,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規定。
本小組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出席。
七、本小組開會時,得因請求權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通知請求權人、利害關係人或有關機關派員列席陳述意見。
八、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局法制室主任兼任,承局長及召集人之命,綜理處理小組事務;秘書業務由本局法制室人員辦理。
九、本小組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委員非由本局人員兼任者,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及交通費。
十、本小組對外行文時,以本局名義行之。而以各分局、大隊(隊)為賠償義務機關時,對外行文,仍以各該分局、大隊(隊)名義行之。
十一、本小組所需業務經費,由本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