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使臺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與外國地方政府簽署各項文件能有
所依循,配合本府國際城市行銷策略,促進雙方經貿、科技、觀光、
文教等交流,增進彼此間瞭解與友誼,及加強雙方友好關係,特訂定
本注意事項。
二、本府與外國地方政府簽署各項文件,雙方層級應力求相當。
三、各項文件草案之研擬,應參照國際慣例。
本府擬與外國地方政府結盟及研擬之盟約草案,應事先函報行政院
核定。
四、各項文件草案核定前,不得向對方預作承諾,必要時,於洽商過程中
得透過駐外使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關協助辦理。
五、本府為簽署文件或結盟而出國訪問者,應事先知會外交部,並由駐外
館處提供協助。
六、各項文件簽署後,本府各業務機關(單位)應依簽署文件內容規劃各
項實際交流事宜,增進兩地情誼,落實締盟精神。
七、本府所屬機關與外國地方政府所屬機關簽署各項文件,應於報請本府
核定後,比照本注意事項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