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南市政府農業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辦理水雉生態教育園區(以下
簡稱本園區)認養之相關作業,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園區範圍為臺南市官田區番子田段七六七地號等八筆土地(附表一
)、園區內之辦公室及濕地教育中心。
三、認養人需具生態保育區域經營管理三年以上之實務經驗,其資格如下
:
(一)立案之財團法人、社團法人、保育團體及其分支機構或社區發展協
會。
(二)其他經本局核准者。
四、本園區之認養事項如下:
(一)水雉棲地營造及管理。
(二)水雉族群監測。
(三)環境整理、硬體設備及安全之維護。
(四)每年十二月至次年一月,於園區外容易發生水雉中毒傷亡之高風險
區域,進行巡查、救援、衛星定位、回報及統計分析等工作。
(五)開園服務。
(六)舉辦環境教育及宣導活動。
(七)突發及意外狀況之處理。
(八)其他經本局核准事項。
五、認養本園區係屬公益性質,認養人不得有營利行為,且不得限定本園
區使用對象。但舉辦環境教育推廣活動得酌收講師費、材料費及保險
費等費用。
未經本局同意,認養人不得將本園區移轉由第三人管理。
六、認養申請人應備齊下列文件向本局提出申請。
(一)申請表(附表二)。
(二)計畫書。
(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國民身分證影本及立案證書影本。
(四)具生態保育區域經營管理三年以上實務經驗之證明文件。
(五)其他佐證資料。
前項第二款計畫書內容應依其性質載明如下:
(一)基本資料:組織團隊簡介、經歷。
(二)目標、經營策略、方式(含水雉保育、棲地營造與維護、環境教育
推廣)及未來展望等。
(三)財務規畫。
七、認養申請人提出申請後,由本局以書面或召開審查會審查,必要時得
通知申請人進行簡報說明。
八、認養申請人自接獲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應與本局簽訂認養契約,屆
期未辦妥者,本局得重新徵選認養人。
認養期間一次以二年為原則。
本局得針對第四點規定事項指派業務相關人員或聘請專家學者,辦
理績效考核。考核結果優良者,本局得公開表揚。
九、認養契約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認養園區範圍。
(二)認養期間。
(三)管理、保育、復育方式及內容。
(四)雙方權利義務及使用限制。
(五)認養契約期間屆滿、續約、終止之事由及後續處理方式。
(六)其他約定事項。
十、本園區土地租金及水電費由本局負擔。
自本園區取得環境教育場域認證後三個月起,認證期間之水電費由
認養人負擔。
因天災﹑事變等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認養人之事由,致本園區硬
體設備或棲地損壞,其整修費用,本局得於經費許可下,酌予分擔。
其餘所需費用,由認養人自行籌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