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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南市政府處理違反幼兒教育及照顧法與教保服務人員條例事件裁罰基準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12 月 02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4 月 21 日
發文字號: 府教特(一)字第1120250638A號令
法規體系: 臺南市法規資料庫/教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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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處理違反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以下簡稱幼照法)及教保服務人員條例(以下簡稱教保條例)事件之裁罰,落實公平執法及提升行政效率與公信力,特訂定本基準。

二、本基準之主管機關為本府教育局。

三、主管機關處理違反幼照法與教保條例事件之裁罰基準,如附表一及附表二。但依附表裁處顯失衡平者,得敘明理由於法定罰鍰額度內酌予加重或減輕,不受附表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