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處理違反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以下簡稱幼照法)及教保服務人員條例(以下簡稱教保條例)事件之裁罰,落實公平執法及提升行政效率與公信力,特訂定本基準。
二、本基準之主管機關為本府教育局。
三、主管機關處理違反幼照法與教保條例事件之裁罰基準,如附表一及附表二。但依附表裁處顯失衡平者,得敘明理由於法定罰鍰額度內酌予加重或減輕,不受附表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