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市區汽車客運業(以下簡稱客運業)路線營運虧損補貼,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臺南市公共運輸處(以下簡稱主管機關)。
三、本要點所稱路線,指配合政策或民眾運輸需求而釋出,且經本府市區汽車客運營運審議會(以下簡稱本會)審議同意之公車路線。
四、本要點補貼對象以經營路線之客運業為限。
五、現有路線別之營運虧損補貼金額,依附件公式計算。
前項公式之變更應經本會審議通過後實施。
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予補貼:
(一)未能配合主管機關協商調整(裁撤)路線或行駛班次。
(二)客運業自行規劃提出申請經營之路線,或調整原行駛動線致增加行駛路線或行駛里程者,自核備行駛之日起,三年內不得申請補貼。
七、客運業申請營運虧損補貼,應按補貼期間檢具載明下列事項之補貼計畫書,於每年四月三十日前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並由主管機關於每年五月三十日前提送本會審議:
(一)前一年度補貼成果及本年度補貼款運用計畫之總說明。
(二)申請路線別營運補貼金額概算表。
(三)申請路線別營運補貼申請表。
(四)民營客運業者,併應提出其前一年路線別之營運年報表、營運月報表與前三年經會計師簽證之下列書表,及會計師針對第一款至第四款內容所為補貼評估之報告:
1.資產負債表。
2.綜合損益表。
3.權益變動表。
4.現金流量表。
5.財產目錄表。
八、客運業應依審議通過之金額概算表覈實申請補貼款,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經審議會審議通過於補貼年度得申請營運虧損補貼之新闢路線。
(二)應主管機關要求延、繞駛或增加班次之路線。
(三)受施工或路況影響變更里程之路線且經主管機關同意者。
(四)其他非歸咎於業者之不可抗力因素。
九、客運業申請補貼款總金額超出主管機關所編列之預算者,按各補貼金額比率分配之。
十、補貼款之申請時程如下:
(一)前一年十一月一日至當年四月三十日之補貼數額,至遲於當年六月三十日前申請。
(二)當年五月一日至十月三十一日之補貼數額,至遲於當年十一月三十日前申請。
(三)前二款補貼款得合併申請之。合併申請者,至遲於當年十一月三十日前申請。
客運業請領補貼款,應檢具補貼計畫執行報告書、補貼請款書及受款憑證,並應經會計師簽證前開內容之文字及數據。
客運業經主管機關作成扣款決定者,應於扣款後再予撥發該補貼款。
十一、補貼計畫執行及查核事項如下:
(一)第五點附件規定客運業有責案件因子。
(二)主管機關得隨時查核補貼計畫之執行情形,客運業應予配合。
(三)未經主管機關核准,不得擅自變更計畫內容,違者主管機關得依情節輕重,扣減或中止核撥當期補貼款。
(四)客運業如申報不實,除追回補貼款外,並依法追訴。
(五)客運業計畫執行情形,得作為後續年度主管機關核定補助計畫之參考。
(六)客運業前一年度曾發生影響民眾行之權益時,得視情節輕重,由本會決定不予補貼。
(七)主管機關辦理考核所扣減或中止撥發之補貼款,應核給同一年度次一優先順序之申請補貼路線。
十二、客運業應於補貼路線上之場站或運輸工具裝設正常運作之電腦票證系統及行車紀錄器,並依主管機關規定配備公車動態資訊系統車機設備,以供補貼監督及稽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