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辦理農地重劃業務,設臺南市農地重劃審議協調會(以下簡稱本會),並為規範本會之組成及運作,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重劃範圍及重劃計畫書之審議。
(二)重劃經費籌措及重劃區負擔減免標準之協調。
(三)重劃工程規劃設計及工程預算之審議。
(四)抵費地或零星集中地出售及盈餘款運用之審議處理。
(五)重劃土地爭議案件之調解。
(六)差額地價繳領及發給補償標準之審議。
(七)其他有關農地重劃之協調推動及輔導連繫。
三、本會置委員若干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市長指派副市長或秘書長一人兼任;其他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副秘書長一人。
(二)農業局局長。
(三)工務局局長。
(四)地政局局長。
(五)財政稅務局局長。
(六)主計處處長。
(七)學者專家二人。
(八)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嘉南管理處處長。
(九)正辦理中之農地重劃區所轄區公所區長。
(十)正辦理中之農地重劃區土地所有權人代表二人。
前項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但已積極透過各項徵詢推薦管道,仍無法依規定之性別比例遴聘適當成員,經敘明理由簽會本府性別平等辦公室,陳請府層長官同意後,不在此限。
第一項第七款委員之聘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之;任期內出缺時得予補聘,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第九款及第十款之委員任期至重劃作業完成之日止。
第一項第七款之學者專家,應就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遴聘之:
(一)現任教育部審定合格之國內、外大專校院講師職務以上,講授地政、測量、農業、水利、土木、不動產估價、環境生態及其他相關專門學科二年以上之人員。
(二)現任地政、測量、農業、水利、土木、不動產估價、環境生態及其他有關業務二年以上之專門職業人員或實務工作者。
(三)曾任地政、測量、農業、水利、土木、不動產估價、環境生態及其他相關職務二年以上之公務人員。
第一項第十款土地所有權人代表,由重劃區之農地重劃協進會推選之。
第一項第九款及第十款之委員,僅於其轄區內農地重劃案件具出席、發言及表決之權。
四、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地政局局長兼任,承召集人之命,綜理會務;幹事二人至三人,由本府地政局指派業務相關人員兼任。
五、本會視業務需要不定期召開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為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或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得代理。但第三點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第八款及第九款之委員,不在此限。
六、本會開會時,得邀請有關機關(單位)、團體派員列席。於調解案件必要時,得邀請當事人列席陳述意見。
七、本會會議之決議,應有過半數委員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作成決議。
本會委員之開會及表決,有關利益迴避之規定,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三十三條規定。
迴避之委員,不計入出席及表決委員之人數。
八、本會委員不得承包本市農地重劃區之相關業務及工程。
九、本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十、本會所需經費來源,由本府地政局相關經費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