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顧及本局公務人員(以下
簡稱同仁)育嬰之需求、兼顧業務推動及行政效能,並配合性別工作
平等法與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之實施,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本局約聘、僱、用人員準用本注意事項。
三、同仁應於預定留職停薪開始日二個月前(每次申請期限至少一年),
檢附本局公務人員育嬰留職停薪申請書提出申請,俾利辦理留職停薪
作業事宜。
四、同仁於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得與本局協商提前或延後復職。
五、留職停薪期間,本局得雇用職務代理或替代人力,執行原有工作。
六、留職停薪期間,不得前往國內外學校進修或從事其他專兼任職務,違
反者本局得依相關法令處理或予以解僱。
七、同仁應於留職停薪屆滿日前或留職停薪原因消失二十日內,以書面申
請復職;並應於留職停薪期間屆滿之次日復職,屆滿之次日未復職,
經通知仍未辦理復職者,除不可歸責於留職停薪人員之事由外,視同
自動離職,不得再向本局提出復職申請。
復職後之工作內容依單位主管指派。
八、留職停薪期間之成績考核、敘薪、休假、退休、撫卹、資遣、保險及
福利等事項,依相關法令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