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條 本辦法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三十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臺南市政府教育局。
第 三 條 公私立幼兒園得成立家長會,由在園幼兒之家長為會員,
並冠以各該園之名稱,會址設於園內;其屬國民中、小學附設
者,併入該校家長會辦理。
前項所稱家長,指幼兒之父母、養父母或監護人。
第 四 條 幼兒園得依班級數,各班成立班級家長會,並應於每學期
開學後四週內,由各班教保服務人員召集並列席,開會時由出
席家長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第 五 條 班級家長會任務如下:
一、促進班級與家庭聯繫事項之溝通。
二、協助班級推展幼兒教保服務及提供改進建議事項。
三、選舉會員代表大會之代表。
四、執行會員代表大會及家長委員會之決議事項。
五、協助辦理親師座談會或家庭訪視。
六、其他有關事項。
第 六 條 家長會設會員代表大會,置會員代表每班一人至三人,應
於每學年度第一學期開學後四週內召開班級家長會時選出,每
學年度改選一次,連選得連任。
幼兒園有身心障礙幼兒者,於前項會員代表總額內得至少
一人為身心障礙幼兒之家長。
第 七 條 家長會得成立家長委員會,幼兒招收人數六十人以下者,
置家長委員三人至十人;幼兒招收人數六十一人以上者,每增
收幼兒十五人,得增置家長委員一人,由會員代表互選之,每
學年度改選一次,連選得連任。
幼兒園有身心障礙幼兒者,於前項家長委員總額內得至少
一人為身心障礙幼兒之家長。
第 八 條 家長會置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由家長委員互選之;
未成立家長委員會者,由會員代表互選之。每學年度改選一次
,除會長限連任一次外,連選得連任。
會長及副會長任期內出缺時,得進行補選;其任期至原職
務任期屆滿之日止。
第 九 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學年度召開二次,由會長召集並擔任主
席,第一次應於第一學期開學之日起六週內舉行;第二次應於
學年度結束前舉行。會長逾期不召集或因故未能召集時,由副
會長代理之。
會員代表大會得經家長委員會之決議或全體會員代表五分
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開臨時會議,由會長召集並擔任主席,會
長因故未能召集時,由副會長代理之。
會員代表大會開會時,園長或行政人員應列席,教保服務
人員得列席。
第 十 條 會員代表大會任務如下:
一、審議家長會組織章程。
二、研討並協助幼兒園教保服務之實施及提供改進建議事
項。
三、討論家長委員會及會員代表大會之提案事項。
四、審議家長委員會所提之會務計畫、會務報告及經費收
支事項。
五、選舉家長委員會委員。
六、其他有關家長會事項。
第 十一 條 家長委員會每學期開學及期末各開會一次,由會長召集並
擔任主席,第一學期第一次會議應於家長委員選出後二週內舉
行。必要時得經二分之ㄧ以上委員連署,召開臨時會議。
家長委員會得置常務委員若干人,由家長委員互選之。家
長委員會休會期間,由常務委員代行其職權。
第 十二 條 家長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協助幼兒園推展幼兒教保服務及提供改進建議事項。
二、處理經常性會務及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事項。
三、研擬提案、會務計畫、會務報告及經費收支事項。
四、協助幼兒園處理重大偶發事件與有關幼兒園、教保服
務人員、幼兒及家長間之爭議事項。
五、協助幼兒園辦理親職教育與親師活動,促進家長之成
長及親師合作關係。
六、選舉會長、副會長、常務委員及遴聘顧問。
七、其他有關委員會事項。
第 十三 條 會員代表大會應有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
家長委員會應有家長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並均應經出
席人員過半數之通過,始得決議。出席人數不足規定人數得改
開座談會。
會員代表、家長委員因故未能出席,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
員代表或家長委員行使其權利。但以接受一人委託為限。
第 十四 條 家長會得置幹事一人,由會長提名經家長委員會同意之人
員擔任;未成立家長委員會者,由會長提名經會員代表大會同
意之人員擔任,辦理日常會務及聯絡事宜。
家長會得聘顧問,以提供教育諮詢,協助幼兒園發展。
第 十五 條 家長會組織章程應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修正時亦同。
家長會每屆會員代表大會、家長委員會之會議紀錄與會長
、副會長、常務委員、顧問及幹事名冊,應於開學後二個月內
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第 十六 條 家長會費之收取,得委託幼兒園代收,以幼兒家長為單位
,每學期收取一次。但持有低收入戶證明者免繳。
公立幼兒園依臺南市公私立幼兒園收退費辦法收取;私立
幼兒園得依主管機關所定之收費項目及用途訂定收費數額,於
每學年度開始前對外公布,並報主管機關備查後收取。
家長會除家長會費外,不得巧立名目收取任何費用及向外
募款。但自由樂捐者,不在此限。
第 十七 條 家長會各項收入均應納入家長會專戶統籌運用,其用途得
由會員代表大會、家長委員會或幼兒園提供計畫及預算,經家
長委員會通過後支用;未成立家長委員會者,經會員代表大會
通過後支用。
第 十八 條 家長會經費之用途如下:
一、家長會辦公費。
二、協助幼兒園發展園務活動。
三、舉辦幼兒園幼兒福利事項。
四、其他協助幼兒園之用途。
第 十九 條 家長會經費應由會長及園長共同具名,在合法金融機構設
立專戶存儲,其收支應設立專帳處理。
前項專帳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每學期結束前,提請會員代表大會或家長委員會審核
。
二、每學年度結束前,由會長向會員代表大會或家長委員
會報告。
三、於會長改選後十日內辦理移交。
前項專帳收支之帳冊及憑證,主管機關視導人員得予以抽
查。
必要時,辦理移交得由現任家長會會長報請主管機關派員
監交。
第 二十 條 家長會協助幼兒園推展教育貢獻卓著者,得由幼兒園報請
主管機關獎勵或公開表揚。
第二十一條 家長會應保持中立,有違反教育法令規定或其他不當干預
學校行政與人事等情事者,主管機關得視情節輕重予以協調或
糾正,並限期改善。
屆期未改善者,由主管機關函請家長會依照規定程序另行
改選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