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公平、公正、公開辦理本局現職臨時人員參加清潔隊員甄選作業(以下簡稱甄選作業),特訂定本要點。
二、參加甄選人員資格,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
(一)經本局以體能測驗或專業技術方式對外公開招考並以業務費(補助款除外)進用實際從事清潔工作,且服務滿一年之現職臨時人員。
(二)於清潔隊員甄選公告日前六個月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參加該次甄選:
1.受記過一次或申誡累計三次以上之處分。
2.最近一次平時或年終考核結果為丙等。
3.曠職累計達十六小時以上之處分。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參加甄選:
1.違反本局勞工工作規則達解僱條件。
2.離職或因案遭通緝行蹤不明。
3.受保安處分或矯治處分宣告確定。
4.褫奪公權期間或受監護宣告。
5.受有期徒刑以上之判決確定,而未受緩刑或易科罰金之宣告。
6.有吸食毒品、迷幻藥或其他違禁藥品之不良習慣。
三、報名時間:依本局實際公告為準。
四、參加甄選人員應於報名期限內繕具甄選報名表(如附表一),並檢附下列文件送交所屬科、室、隊彙整及初審:
1.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2.學歷證明書影本(高中、高職以下畢業或同等學歷者免附)。
3.符合特殊專長條件者相關證明文件影本(晉升時應繳交正本查驗無誤後發還)。
參加甄選人員所屬科、室、隊應於報名截止日後五日內,將報名文件彙送本局秘書室辦理甄選。
五、本局為辦理甄選作業,由局長指派七人至九人成立甄選小組,其中一人為召集人。
前項甄選小組應於開放報名前成立;其任務如下:
(一)辦理本要點疑義之解釋審認。
(二)研議甄選評分項目標準。
(三)研議公告清潔隊員甄選報名時間。
(四)研議甄選評分項目之特殊專長條件採計項目。
(五)處理甄選作業爭議事項。
(六)其他經局長指示或授權甄選小組辦理事項。
六、甄選評分項目及權重如附表二。
七、參加甄選人員遞補晉升清潔隊員之方式如下:
(一)參加甄選人員依評分項目之總成績高低據以遞補晉升清潔隊員。總成績相同者,以年資成績較佳者優先晉升;年資成績仍相同者,以團隊綜合考評成績較佳者優先晉升;如成績依前述原則計算仍相同者,則依實際用人情況同額晉升。
(二)本局以每半年辦理一次清潔隊員遞補晉升作業為原則,並於甄選作業完成後,視人力需求員額,公告晉升隊員名單及通知晉升隊員。
(三)參加甄選人員於晉升公告日或生效日前,經查有第二點第二款之情形屬實者,取消該次甄選資格。
(四)參加甄選人員經查有第二點第三款之情形屬實者,取消其晉升資格。
(五)公告晉升之清潔隊員因本局同意留職停薪或其他情形致未在職者,延至其復職時晉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