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執行台灣電力公司(以下簡稱台電公司)回饋金預算,以結合運用民間團體之力量推展各項福利業務,並考量實際需求,有效配置政府資源,避免浪費以撙節公帑,提升補助效益,特訂定本規範。
二、本規範補助對象:為設址於臺南市龍崎區並依法成立之民間團體及個人。
本規範補助條件如下:
(一)各項補助以具有成長性、啟發性、服務性之教育、文化或社會福利等活動為主。
(二)民間團體及個人申請補助,須確實依活動編列申請補助計畫書及經費概算。
(三)對同一民間團體及個人之補助累計金額一年度以不超過二萬元為原則。
三、本規範補助條件如下:
(一)各項補助以具有成長性、啟發性、服務性之教育、文化或社會福利等活動為主。
(二)民間團體及個人申請補助,須確實依活動編列申請補助計畫書及經費概算。
(三)對同一民間團體及個人之補助累計金額一年度以不超過二萬元為原則。但下列補助計畫,經本所核定者,不在此限:
1.申請補助計畫為具公益性質之教育、文化、社會福利等活動。
2.配合中央政府各機關補助計畫所為之補助。
依前項規定補助之金額超過新臺幣十萬元者,應專案簽報市長或其授權之人核准。
四、受補助經費之用途應符合受補助民間團體及個人申請補助計畫書內容,其經費支出之原始憑證應與所列計畫內容相符。
五、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如下:
(一)申請補助案件採事前審核原則,申請之民間團體及個人應於計畫執行一個月前提出申請。
(二)申請補助之民間團體及個人應檢具申請補助計畫書及其他有助於審核之相關資料,向臺南市龍崎區公所(以下簡稱本所)提出,申請補助計畫書之內容應包括活動名稱、目的、指導單位、主(協)辦單位、時間、地點、參加對象與人數、效益、經費概算表及經費來源等項。
六、審查標準及作業程序如下:
(一)申請案件以書面資料進行審核,經本所核准補助後實施。
(二)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單位)提出申請補助者,應明列全部經費內容與向各機關(單位)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
(三)同一案件申請補助,以一次為限。
七、經費請撥、核銷及繳回規定如下:
(一)受補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二)受補助之民間團體及個人應於計畫執行完竣後一個月內,檢附相關資料憑據,包括領據、原始憑證正本、成果報告及活動照片,函送本所辦理經費核銷。
(三)受補助經費結報時,除應詳列支出用途外,並應列明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及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
(四)受補助經費或其所產生之利息、其他衍生收入結案時尚有結餘款,應按補助比例繳回。
八、督導及考核:
(一)無正當事由逾越核銷期限,將作為下次申請補助之考量。
(二)對補助經費之運用考核,發現執行成效不佳、未依補助用途支用、虛報或浮報經費等情事,除應繳回該部分之補助經費外,得依情節輕重對該補助案件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九、其他規定:
(一)社區發展協會所屬之長壽俱樂部、媽媽教室及土風舞班等次級團體,均須由該社區發展協會擬具實施計畫函送本所審核。
(二)民間團體申請本規範各項經費補助項目及基準如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