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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南市政府產業園區用地變更審查小組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06 月 04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12 月 28 日
發文字號: 府經區字第1101477311號函
法規體系: 臺南市法規資料庫/經發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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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臺南市(以下稱為本市)產業園區用地變更申請案審查工作,特設臺南市政府產業園區用地變更審查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之任務為審查本市產業園區用地變更規劃申請案、計收回饋金之比率、容積獎勵之項目與額度及其他相關事項。

三、本小組置委員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市長或其指定之人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府經濟發展局局長。

(二)本府都市發展局副局長。

(三)本府地政局副局長。

(四)本府水利局副局長。

(五)本府環境保護局副局長。

(六)所屬園區廠協(聯)會代表一人。

(七)專家學者四人。

前項第七款之專家學者,應就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遴選之:

(一)現任教育部審定合格之國內、外大專校院講師職務以上,講授都市計畫、地政、環境工程、土木、水利、交通及法律等相關專門學科二年以上之人員。

(二)現任都市計畫、地政、環境工程、土木、水利、交通及法律等相關業務二年以上之專門職業人員或實務工作者。

(三)具有與本小組任務相關領域之專門知識或技術,並有二年以上實務經驗之人員。

四、本小組會議時,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未能出席時,由其指定之人擔任。

五、本小組應有二分之ㄧ以上之委員出席,始得開會,其決議應經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後為之。

委員因故不能親自出席者,除專家學者委員外,得指派代理人出席。

代理委員出席會議者,計入第一項出席及決議人數。

六、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經濟發展局副局長兼任,承召集人之命,綜理本小組幕僚事務。

本小組審查作業有關之行政工作,由本府經濟發展局派員兼任。

七、本小組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