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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南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辦理採購案件遴聘評選委員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04 月 03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8 年 06 月 20 日
發文字號: 府秘採字第1080731619號 函
法規體系: 臺南市法規資料庫/秘書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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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維護公共利益,確保本府及所屬機關
  學校(以下簡稱機關)採購評選案件遴聘委員作業公平合理,特訂定
  本要點。
二、機關辦理下列事項,應成立採購評選委員會:
(一)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九款或第十款規定之評選優勝。
(二)政府採購法第五十六條規定之評定最有利標或向機關首長建議最
   有利標。
三、採購評選委員會之外聘專家、學者,由機關參考中央公共工程主管機
    關建置之建議名單,如未能自該名單覓得適當人選,得敘明理由另行
    遴選,列出應遴聘總人數二倍以上委員名單(如附件一),併同內聘
    委員名單(如附件二),置於密陳袋內(如附件三),簽報機關首長
    或其授權人員核定勾選或以抽籤方式遴選委員。
      前項簽報或核定,均不受建議名單之限制。
      主計及政風人員不得擔任委員。但其任職之處、室辦理之採購案件
    ,不在此限。
      工程採購金額達五千萬元以上及勞務採購金額達五百萬元以上者,
    第一項評選委員名單應以抽籤方式遴選委員。但機關因採購性質特殊
    ,經專簽本府一層核准後,不在此限。
四、以勾選方式選定委員者,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於遴選名單內勾選
  正取委員,其餘未被勾選之人員,全部或部分列為備選委員,並註明
  備選順序。
五、以抽籤方式選定委員者,辦理評選作業之承辦人員應將第三點第一項
    名單之人員製成籤單(如附件四),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指定人
    員主持抽籤,並通知政風單位(無設置政風單位者由主(會)計單位
    代之)派員會同辦理。完成抽籤後辦理評選作業之承辦人應作成抽籤
    紀錄(如附件五),其內容有修正者,修正人員應簽名或蓋章,全卷
    彌封後,由參與人員加蓋印章或簽名。
六、辦理評選作業之承辦人應徵詢正取委員意願,並完成意見調查表(如
  附件六);如委員不能擔任,由備選委員依序遞補。
七、委員依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十四條規定辭職、解聘,或其他原
  因未能繼續擔任者,應由備選委員依序遞補,無備選委員時,不在此
  限。
八、機關辦理下列事項,成立審查委員會者,應比照本要點辦理:
(一)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六十四條之二規定成立審查委員會。
(二)依機關委託研究發展作業辦法成立審查委員會辦理審查者。